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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马克思辩证法的当代阐释_贺来(一、“价值共识”的命运与现代人生存方式的转换) 第(2/3)页

(1)一致性。同质的、未分化的社会结构内在地需要一种把社会成员凝聚和结合起来的“黏合剂”,需要一种统一的精神力量来协助政治力量实现社会整合,而价值观正承担着这样的使命。现代社会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迪尔凯姆曾把承担这一使命的价值观称为“集体意识”,在他看来,以“机械团结”为特征的传统社会,需要一套稳固的,且被共同体所有成员共同持有的价值情感和信仰,只有依靠此种一致性、集体性的价值信念,整个社会才得以维系着同质社会的机械有序性。马克思也曾指出,封建社会的封建主总把自己的价值观予以普遍化,使之成为整个社会必须无条件遵循的“公德”,从而作为维持其统治权力的重要手段。

(2)唯一性。为了有效维持整个社会的机械整合,传统社会只能允许一种价值观是“合法”的,因此,它严禁任何别的价值观存在并向主流价值观提出挑战,要求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论是政治生活,还是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无论是社会的公共生活,还是个人的私人生活,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这种唯一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规范。

(3)强制性。为了实现价值的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总是利用强制性手段来保证价值得到普遍的遵守,如果有谁违背,将作为“越轨”行为受到严厉惩罚。迪尔凯姆指出,在传统社会里,所谓“犯罪”,就是指某种行为破坏了社会成员所“普遍赞同”的价值情感;所谓“惩罚”,对于罪犯来说,就是对其违犯价值性的“集体意识”的赎罪,同时也是社会对他的一种报复行为,“我们欲报复的,亦即罪犯所须赎过的,是他对于价值的暴行”[7]。

上述特点充分表明,在传统社会结构的条件下,“价值共识”的困境是根本不存在的,恰恰相反,强有力的“价值共识”正构成了整个传统社会共同体得以存在的重要前提,构成了传统社会共同体用以规范人们行为,调节人们关系,从而进行社会整合以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可以说,“价值共识”是整个传统社会结构的内在构成要素,价值的“主体间一致性”是无条件的。

随着人们的生存方式从传统向现代的转换以及现代社会结构的形成,“价值共识”才真正作为一个问题凸显出来。

与传统社会结构完全相反,现代社会结构的典型特征恰恰是“异质性”和“分化性”,就像亚历山大所指出的:“对于确定现代社会生活的实际特征、它所面临的紧迫威胁,以及它的现实前景而言,分化概念比当代的任何其他概念都更为贴切。”[8]

这种“异质性”和“分化性”充分表现在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从原来的以政治领域为绝对核心逐渐转向各领域的相对独立和自主,从而实现了从“领域合一”向“领域分离”的转向[9];二是个人的“私人生活”从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分离出来,获得了独立自主的存在空间。

前一个分离意味着,社会生活的基本领域已从政治领域的强制性整合中分离出来,具有了“自成目的”和“自成体系”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在此,“以政治活动的目标为基准去限定经济、文化活动的必要性将不复存在,从而各个活动领域将以本己的目标为目标,即经济活动只以生产物质生活资料为目标,……政治活动自然只以生产社会秩序为目标,文化活动只以生产生活意义为目标,而无须被限定在其他目标之内”[10]。社会整合主要通过各领域彼此的分化和功能上的相互依存及相互补充来实现,而不再依赖于对某种共同价值信仰和情感的皈依,对于这种新的整合形式,迪尔凯姆称为“有机团结”,以对应于传统社会的“机械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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