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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生存论基础:马克思辩证法的当代阐释_贺来(一、“价值共识”的命运与现代人生存方式的转换) 第(3/3)页

第二个分离则意味着,如果说在传统社会中的“公私不分”,个人的全部生活都依附于共同体因而根本无私人生活可言,那么,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的私人生活已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承认,并真正成了一个不受公共权力干涉的思想和行为的领域。正如自由主义创始人之一密尔所言:“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力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是最高的主权者。”[11]把“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相对分离开来,使“私人生活”获得自主的空间,是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重要特征。

上述社会结构的分化所反映的是现代人生存方式在性质上的重大变化。按照马克思的论述,现代人的生存方式是以“以物的依赖性为前提的人的独立性”为其特质的。社会结构的“异质性”和“分化性”正是这一生存特质在社会层面的集中体现,现代人正是生存在这一社会结构之中,并通过这一社会结构而获得每个人不可替代的独立的生存空间的。

社会结构的分化给“价值观”带来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它意味着,人们的生活失去了统一性,“现代人把每个人的生活分隔成多种片断,每个片断都有它自己的准则和行为模式”[12]。这种状态必然给人们的价值生活带来巨大影响,其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了“价值分化”,即统一性价值的瓦解及价值存在样式的多元化。

“价值分化”首先表现为价值的“领域分化”,即社会生活的诸领域不再束缚于某种统一性、强制性的价值,而是逐渐形成了“属于自己”的、“领域性”的价值。如前所述,现代社会主要通过各领域功能的分殊和协作来实现社会的有机整合,各个领域都拥有自己的特殊目标和追求,因而具有“自成目的”和“自成体系”性。与这种结构形式相适应,社会生活各领域再也无须,也不可能接受某种一致性、唯一性和强制性的价值规范外在地为自己立法,而是要求从自身中内在地生成与各自领域相适应的独立的价值和规范。例如,政治领域所要求的价值是“正义”,经济领域所要求的是“公平”和“效率”,文化领域所要求的是“自由”和“个性”等,于是,在现代社会,传统社会那种总揽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充当各领域权威、为各领域立法的同质性、统一性价值已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取而代之的是局部性、领域性的“分殊价值”。

“价值分化”的另一重要表现是“公德”与“私德”的区分,以及终极价值的“私人化”。“公私不分”的社会状况决定了传统社会不可能存在脱离“公德”的“私德”。但在现代社会,随着“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相对分离,私人生活领域的“价值自由”便作为正式的要求被提出并获得了承认。现代人相信,个人在“公共生活”中作为“公民”必须接受法律和公共价值的约束,不应该妨碍和损害他人的利益。但是,在“私人生活领域”,个人坚持何种价值信念,执着于何种价值追求,完全属于他个人的事务。更进一步,关于人生意义、人生目的和人生价值的问题都完全属于私人的信仰,人生的终极意义完全属于个人的良知决断,在此领域个人拥有完全的“治权”,他是自己的“立法者”,社会不应该用一种强制性的手段来要求人们拥有某种人生价值。就像德沃金所指出的,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特质便是所谓的“中立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政府应在公民的“终极价值”问题上保持中立,它不应该偏袒任何一种人生观和人生理想,更不应该把某种人生价值信念强加在个人身上[13],否定这一点,将被认为既是对“个人自由”的威胁,又是对“社会正义”的损害。可见,在现代社会,那种“公私不分”,宰制一切的价值已失去存在的空间,取而代之的是“公德”与“私德”的分离及终极价值的“私人化”。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价值共识”的命运始终与人的生存样式和社会结构的性质及其变动内在联系在一起。正是随着现代人生存样式的变动及现代社会结构的分化,价值观的存在样式也才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那种未分化的、同质性的、统治着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统一性价值已全然失去存在的土壤和空间。相反,价值的“领域分化”、价值的“公私分离”,以及终极价值的“私人化”构成了现代社会价值的根本特征,离开人的生存方式的变化及与此内在相关的社会结构的转换,“价值共识”的历史命运将根本无法得到真正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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