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及其生命理解的问题在于,精神现象学实质上设定了一种存在本质与作为生命的现象的二元对立,自我意识对于生命的超越本来属于生命的内在的超越,但是,在这种本质主义的模式中不得不蜕变为外在的超越。一方面,超验的现象学方法代替了对生命的本质直观,另一方面,对生命现象的认识完全受制于认识论模式。因而虽然在生命与精神意识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关联,但人的生命与一般动物的生命却没有能够区分开来。当然,这两方面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受根深蒂固的唯灵论的影响,哲学家总是把灵魂—肉体的对立设定为精神—生命的对立,生命既是一个被解释的现象,同时也是在价值意义上被排斥的对象,充满着感性丰富性的生命直观与理解,同时也承负着某种世俗快乐主义的道德责任。这样一来,生命直观被安置于整全的哲学体系中,而不可能包含着充分的生命直观与体验活动。
胡塞尔的现象学致力于建构一门严格意义上的本质科学,这门本质科学从形式上看并不关涉生命直观,因为它只探究意识活动的内在规律,而不是如心理主义那样研究意识活动的形成。而且沿着这一思路,胡塞尔逐渐形成了他关于现象学的规定性:“关于意识一般、关于纯粹意识本身的科学。”按照这一思想,不仅黑格尔那种从生命推导出自我意识的精神现象学,而且那种建立在自然主义基础上的生命哲学都属于心理主义。至少在完成《逻辑研究》第一部著作,也即完成从心理主义现象学向先验现象学转变之前,胡塞尔并不认为现象学应当把生命看成探究的重点。而且,在胡塞尔那里,生命及其理解作为个别存在及其信念形式本身就是需要悬置的。不过,胡塞尔现象学的重要意义似乎并不在于某种仍然存在的认识论的或本质主义的立场,而在于他所提出的现象学方法的运用价值。假若把其中的先验论立场也加以悬置,那么胡塞尔的现象学便可能成为分析人的现象,包括生命现象及生存问题的典范方法。这一点事实上随着胡塞尔现象学的发展而不断凸显并融汇到其后继者的生存哲学思想中。这里,全面剖析胡塞尔现象学对生命的理解非篇幅及本人研究能力所及,我们不妨以胡塞尔关于内在时间意识现象学以及晚期生活世界概念的提出及其影响为例说明。
内在时间意识是生命哲学的中心问题,实际上也构成胡塞尔先验现象学的中心课题。胡塞尔在1928年发表的一部著述即《内在时间意识现象学》。这一著作表明现象学方法的优势与卓越之处就在于阐释生命的本质及其意义,倪梁康对此书有这样的评价:“胡塞尔的现象学思维方式和操作方式以及现象学‘工作哲学’的特征在这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59]在此书中,胡塞尔认为,对时间有两种把握方式,一是客观时间,客观时间建立在经验知识积累基础上,通过对诸如天体以及物体在空间中运行的观测所形成;二是内在时间,这是根据主体自身的体验去把握的时间。客观时间大体相当于生命哲学批判和摒弃的机械进化论的和空间化的时间,客观时间并不是原初的时间,而是后起的时间。在胡塞尔看来,康德所谓先天的时间范畴并不真正是先天的,而是构成性的,胡塞尔内在时间意识现象学的工作就是要说明原初的时间观念是如何产生的,进而分析原初的时间与主观时间及客观时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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