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马克思的公式是具有启发性的;近些年它们更是成为关于马克思认识论整个讨论的重要引文。马克思所说的“思维方式”必须建立在历史现实之上(适用于具体),它通过自己的特定实践生产出与对象相适应的理论结构(在意识中作为具体再生产出它)。然而要看到,这样马克思立刻将自己直接置身于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当中:是否这种“理论劳动”能够被理解为一种“完全在思维中发生”的实践,它无疑是自己的准则,没有必要从外部实践验证来说明它们所创造知识的真确性。重要的是,这些评论再一次涉及了对黑格尔的批判,看似是要警告我们提防任何终极、意识形态的支撑。马克思认为,因为思维有其自身占有方式,因此黑格尔认为现实是思维集中自身、探索自身道路并从外部向自身打开的想法是错误的。那样很容易再进一步推论思维是绝对(而非相对)自动的,所以“范畴的运动”变成了“生产的实际行为”。他接着说,思维当然就是思维,不是其他的东西;它发生于人的头脑当中,且需要心理表征与运作的过程。不过基于上述原因,它并不形成它自身。它是对思考和理解的生产,更进一步说也就是对观察和观念的思考从而形成概念。任何关于“理论实践”的理论,例如阿尔都塞的理论,寻求在思维与其对象之间建立一种无法逾越的隔阂的做法,都必须让步于马克思这里表明的观点(即思维是从观察和对观念的审视中来)中所包含的对具体的参照,这种参照在我们看来不是经验主义还原。马克思现在观察到的这种理论劳动产品就是头脑中的“思维整体”。不过思维不会消解于在头脑之外自主存在的“实在主体”(它的对象)。的确,马克思在简单地参考思维之于社会存在的关系时表达过对这个意见的赞同,这是与他《论费尔巴哈》中所表述的立场是一致的。只要头脑的行为仅仅是思索的,仅仅是理论的,也就是,在思维与存在之间的鸿沟在实践中消失之前,那么对象,即“现实”一直都是外在于头脑的。正如他所说,“人必须在实践中证明诸如现实、权力等等真理。思维是现实还是非现实的争论如果离开了实践,就纯粹是经院哲学的问题。”这里没有明显证据表明马克思已经根本上破除了这样的观点:尽管思维有其自身方法,但在实践那里它的真理性就存在于思维的这种片面性中。实际上,《57—58手稿》内容明确表达了这个观点:“因此,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①在这个证据之上,我们必须选择维拉尔简短但简明,而不是阿尔都塞复杂但不充分的说明:我承认,任何人都不能把思维错认为是现实或者把现实错认为是思维,思维只是在知识关系上接受现实,因为除此之外它什么也不是。整个知识的产生也只会在思维中完成(除此之外它到底会在哪里发生呢?)阿尔都塞主要讨论的“总论”那里也存在着秩序与等级差别。不过另一方面,我没有发现当恩格斯写下概念化的思维会渐渐走向现实时存在着什么“令人震惊”的错误。
正如维拉尔评论的,一个人想要读懂《1857—1858政治经济学手稿》的《导言》部分这个无声对象时,他必须留意所有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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