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还在社会的组织功能方面研究社会,在社会生活不同层次的“部分”中间区分出从属的和协调性的中介系统,这些部分包括活动类型、社会关系、社会建制和团体(在这个问题上,他所采取的立场是非常严格的一元论,它排除社会因素的平等,或者社会主导因素的历史更替)。
马克思也在社会动因方面研究社会,区分出社会文化变化的普遍原因、机制和形式(需求的增长,生产力改变之后整个社会结构的改变,作为社会变化主体机制的阶级斗争的作用等)。
在历史类型论的概括层次上,马克思从研究“一般的社会”,即研究社会组织的普遍规律(这些规律是任何一个具体的社会有机体都固有的,不依赖于其时空规模),转向研究和区分社会组织的历史类型——社会经济形态,这些形态的基础是历史上具体的生产方式和生活财富的分配方式。在这方面,马克思所创立的资本主义理论具有最为重要的意义,尽管在他的著作里,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建制形式也有非常有价值的见解,其中包括所谓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这是政治型的社会体制模式。
最后,在马克思的著作里能够找到对具体的社会学方面涉及不同国家(法国、德国、英国、俄罗斯等)的分类研究,这些国家是在其存在的制度的和“超事件的”层面获得研究的。
尽管马克思关于社会和历史的观念有非常多的分支,但其中存在某种统一的核心,它赋予这个不同层次的理论以观念上的完整性。这个核心就是对历史的唯物主义理解。
遗憾的是,马克思主义者们自己对唯物主义地理解历史的原则的解释不同,有时他们不理解,这里说的不是一个统一的观念,而是不同层次的公设的完整体系,这些公设相互补充,但不相互替代。十分重要的是要理解,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决定性作用的观念,实践相对于生命活动的精神形式和精神—实践形式的重要性的观念,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决定性作用的观念,这些观念相互之间根本是不一致的。
我坚信,对历史的唯物主义理解由四个相互联系的公设构成,它们是不同层次的抽象。
第一个公设涉及意识在人类活动中的作用问题,它决定活动中的观念—调节的子系统相对于活动所固有的物质因素的次要地位。马克思拒绝承认意识具有能够产生所有社会形成物的实体的地位。相反,意识被看作是能够为社会人的活动提供生活保障的真正实体的样式,被看作是这个活动的信息机制,该机制服从于人在周围自然和社会环境里自我保护和生存下来的客观任务。
马克思根本不怀疑,意识的存在把我们从自然王国里区分出来,这里的意识被理解为对现实进行启发的和象征的模拟的能力,为现实建立功能性类似物的能力,这些类似物没有根基和基础上的确定性。马克思承认,作为人的行为的观念动因的总体(其中包括作为所希望的结果的观念形象,实现目的的程序,作为行为的战略指向的动机,行为的反应冲动和意志冲动等),意识是社会文化变革的显著的目的因,对人的努力具有指导和协调作用。
然而,马克思拒绝意识有人的行为的第一因的地位,认为人的意识的背后还有一些社会的物质因素,它们决定意识的内容,与意识有区别,先于意识,规范意识的内容,在自己的实质上不依赖于人的意志的随意性。
第二个公设涉及人的活动类型之间的决定性的从属关系,而不是内在于人的任何活动的因素之间的从属关系,它规定活动形式的次要地位,这些活动形式从人的生命活动的实践形式中产生意识,在这里,人有目的地改造自然和社会环境。
第三个公设确定人的生命实践活动类型之间的从属关系,确定物质生产或物的生产相对于人们的“交往形式”的生产以及人的直接生活的生产的首要性。
最后,第四个公设涉及这样一种从属关系,它产生于社会文化活动中主客体的内容与社会关系之间,这些社会关系是由人类活动产生的相互交换的稳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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