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提出社会关系的类型后,把物质财富的分配关系与权力的分配关系区别开来,并让后者(被称为上层建筑的政治组织关系)依赖于前者(被称为经济基础的经济关系)。
马克思把经济关系当作社会团体类型划分的基础。正是这些关系以如下方式决定人们的社会生活的特点,主体的经济地位决定其社会和政治地位,通过这些关系,在共振或中介的决定方式上,决定主体对世界的感受及其世界观。
毫不奇怪,正是经济关系成了社会的系统建制的基础,决定社会形态类型论的原则。
在我看来,这就是对历史的唯物主义理解的核心原则,它们至今仍然保留自己的意义,尽管需要进行一定的、有时甚至是实质性的修正。我打算对上述的公设进行批判性的注释。
我坚信,关于社会意识的次要性,相对于社会存在因素的派生性的论题完全符合实际,可以认为是反映的社会哲学的重要方法论原则,但这里也必须遵循某些重要的条件。
一个主要条件是对人的活动中的物质方面加以合理的限制。然而,关于这个问题的长期争论并没有获得普遍承认的结果。马克思主义者们只在下面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即社会生活中物质方面与社会生活的物质基础是不同的,在这方面,社会的物质实在(在一般哲学的意义上完全是物质的东西)在根源上和功能上依赖于人的意识,就是说,对社会哲学而言,物质实体不是物质的,而仅仅是实在的。
至于说到物质因素自身,那么人们常常把组织关系看作是这样的因素,这些组织关系在社会中作为人们共同活动的自发结果而形成。我坚决不同意对物质因素的这种限制,尽管马克思自己为此提供了依据,比如把物质现象看作是“不包含一点物质”的价值。
我既不否认类似关系对人的意识的决定性作用,也不否认这些关系对社会生命活动具体主体的意志的相对依赖性。但是,这个依赖性毕竟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可以谈论其实体性的特征,比如说其物质性,而不是有条件的、不具有一般历史特征的客观性。
实际上,对经济关系的“物质化”在下面的情况下将导致对历史的唯物主义理解的消亡,如恩格斯所预言的那样,主要的社会经济现实在根源上和功能上依赖于社会意识。此外,对人类活动的任何结果的“物质化”,将其看作是某种不依赖于意识的东西,都将导致对历史的宿命化,即导致一种社会哲学的“历史主义”立场,波普尔对这种立场的批判在许多方面是合理的。
跟随列宁之后,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企图摆脱这个立场,但他们实际上宣布不同意对历史的唯物主义理解,在每一种复杂情况下都声明,在按照认识论方式提问的范围之外,物质和观念之间的对立不可能是“绝对的”。如果对物质进行合理的限制的话,那么这个对立实际上应该具有绝对的特征。
如果把设定目的的首要因素当作物质因素来研究,而不是把实现目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结果当作物质因素来研究,那么问题就可以获得解决。这就意味着,符合社会物质性标准的唯一社会现象就是人的需求系统,这些需求表达着他与自己存在的必要条件之间的关系(物质的、组织的、信息的条件等),它们不是由个人愿望和意志给定的,而是由作为集体生物—社会存在物的人类本性的客观绝对的命令给定。
与此相应,唯物主义原则就是用自己的需求来解释自己的行为,而不是用自己的意识来解释。正如马克思所说,需求“强迫”人,预先决定其行为的可能方面。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需求的决定使人们的行为变成机械的。还有一个条件可以使意识的次要地位的观念获得自己的合理性,就是理解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需求的决定不能取消人所固有的意志自由。意志自由表现在对需求进行规范的能力上,但根本不是摆脱这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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