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侵权责任因责任主体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的规则原则。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对于销售者而言,在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产品侵权责任,是过错推定原则的体现。
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为了更加充分地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
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里所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初级农产品等不包括在内,而这里所说的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说明缺陷。设计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因素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制造缺陷只是由于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危险,至于警示说明缺陷是指产品的正确使用方式和产品使用危险未有适当说明和警告从而使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3]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财产、人身损害
在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才构成产品侵权,而这里所指的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至于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购买者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产品责任。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有因果联系
确认该种因果关系,一般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举证的事项为缺陷产品被使用或被消费、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导致了损害的发生,但是对于高科技产品,理论上认为应有条件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理论。
四、产品责任的免除
我国《产品质量法》也对产品责任的免除做出了相应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虽然经过了加工制作,但是根本没有投入销售。
典型案例
1992年2月的一天,女工王某下晚班回家,发现在市电子产品研究所工作的丈夫蔡某伏在写字台上一动不动,全身冰冷,已经死亡。王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经现场勘查,认定问题出在蔡某脚上穿的电暖鞋漏电,造成蔡某触电死亡。这双电暖鞋是本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不久前刚送到研究所请专家测试,因该所测试的科研人员请假探亲未归而未测试。蔡某因晚上要赶写材料,就把这双鞋拿回来试穿,谁知因此身亡。王某向法院起诉,状告某电器有限公司的产品有缺陷致使蔡某死亡,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后,一审判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但上诉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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