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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法学原理与案例讲堂)_袁达松编著(第四节 产品责任) 第(3/6)页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产品未投入流通,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第41条第2款的规定,缺陷产品未投入流通致人损害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致使蔡某触电死亡的电暖鞋系某电器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未投放市场,只不过是委托市电子产品研究所进行质量检测。虽然蔡某确因某电器有限公司的缺陷产品致死,但该公司产品尚未投入流通,蔡某擅自将该电暖鞋带回家使用,其过错在蔡某自己,其死亡后果也只能由自己负责,生产者并无赔偿责任,故要求生产者承担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因此败诉。

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所讲“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是指生产者能够证明其将产品投放市场,转移到销售商或者直接出售给购买者时,产品并不存在缺陷。

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新的科学技术,可能会发现过去生产并投入流通的产品会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危险。对这种不合理的危险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是不能发现的,生产者也不承担责任。这是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风险,该风险是发展产生的,生产者难以预见到,对其免除责任是合理的。对此国外也均规定免除责任。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评断产品是否能为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所发现,是以当时整个社会所具有的科学技术水平来认定的,而不是依据产品生产者自身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来认定的。

五、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

(一)人身损害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4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产品责任的相关法律对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残疾或死亡的,分别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损害赔偿形式,但对于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中受害人可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未明确。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产品责任的赔偿内容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4]

(二)财产损害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包括受害人的间接损失),侵害人也应当赔偿损失。在这里,产品责任中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侵权行为并无区别,因而可以适用侵权行为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在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中,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是基本一致的,而《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范围与它们却存在一些差异。在这种情形下,应当依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原理予以处理。在具体赔偿费用的计算及证明上,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另外,对于一些没有在《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的赔偿费用,比如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的误工补助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等,只要受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费用的发生,而这些费用的发生又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那么受害人请求赔偿这些费用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

六、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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