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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法学原理与案例讲堂)_袁达松编著(第三节 国债法) 第(1/4)页

一、国债概述

(一)国债的概念

有学者认为,国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关系。[1]也有学者认为,国债即是国家以其信用筹措资金形成的债务。[2]无论是哪种认识,我们可以看到国债都具有如下一些特点:第一,国债是一种债权或债务关系,它符合债的一般原则,具有有偿性。第二,国债以国家的信用为基础,在国债关系中,国家作为债务人,根据还本付息的信用原则,通过在国内发行债务或向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借款方式筹集财政资金。同其他债务形式和有价证券相比,国债的国家主体性决定其风险是最小的,一般无须其他担保。第三,国债是政府筹集和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式,即国债的目的是为了筹措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并用之于公共支出之中。而同税收等其他财政收入的方式相比,国债又具有自愿性的特征。[3]

(二)国债的类型

按照举债形式的不同,国债可以分为国家借款和国家债券。国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其与国家债券的区别在于国家借款采取的是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和合同的方式,而国家债券采取的是公开发行的形式。

按照偿还的期限不同,国债可以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严格规定有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定期国债按还债期长短又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短期国债通常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主要是为了调剂国库资金周转的临时性余缺,并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中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包含1年但不含10年),因其偿还时间较长而可以使国家对债务资金的使用相对稳定;长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国债(含10年),可以使政府在更长时期内支配财力,但持有者的收益将受到币值和物价的影响。

不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这类国债的持有人可按期获得利息,但没有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

按照发行地域范围不同,国债可以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国家内债是指在国内发行的国债,其债权人多为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国家外债是指在本国境外发行的国债,其债权人一般为外国政府、国家组织或外国企业和居民,其发行收入和还本付息须以外币支付。[4]

按照发行的性质不同,国债可以分为任意国债和强制国债。任意国债又称自由国债,是一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以任意认购的国债,是当前各国普遍采取的形式。强制国债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规定的标准,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的国债,一般应用于战争或者其他特殊时期。

按照是否可以自由流通,国债又可以分为上市国债和非上市国债。上市国债是可以依法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买卖的国债,其价格由市场决定。非上市国债又称不可出售国债,是法律规定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证券,其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高,只能由政府以现金偿还或转变为其他国债。

(三)国债的功能

1.弥补财政赤字

这是国债最基本的功能,也是国债产生的主要动因,是现代国家普遍的做法。其实质是将本不属于国家支配的民间资金在一定时间内让渡给国家使用,是社会资金使用权的单方面转移。相对于税收和银行透支等方式而言,使用国债的方式弥补财政赤字对经济造成的不良影响最小。因为发行国债只是让部分社会资金的使用权暂时转移,不大可能造成通货膨胀。此外,国债认购的自愿性也能确保其转移的部分资金多属于社会资金中的游离部分,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很小[5]。

2.对财政预算的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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