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机制是指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调节生产和服务的机制。市场机制对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推动社会生产率的提高和技术进步等都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市场机制又带有一定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如果不对其加以适当控制,就可能会给社会造成极大浪费,损害民众利益,造成经济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国家又必须要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通过这种调控,以控制经济总量和重大生产与消费比例关系的大体平衡,防止经济运行出现大的波动。经济法作为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协作关系的重要法律,理应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有机的结合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经济法应对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性质、内容、手段以及相互结合的程度、方式和范围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使得宏观调控不致影响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同时又为国家管理和适当干预经济提供一定的范围和空间,以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在实践中,应通过制定计划法,赋予国民经济各类计划相应的法律地位,来强化中央政府管理经济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加强计划的统一性和科学性;通过制定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银行法来加强对统计、审计信贷的监督;通过制定市场管理法来加强对商品流通的管理;通过制定预算法、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来进行社会再分配和人、财、物的合理使用;通过制定竞争法、价格管理法来规范市场行为等。
3.经济组织本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经济组织的本体利益是指其自身的利益。经济关系的本质是物质利益关系,经济组织参与经济活动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自身的物质利益。因此,经济法应将各经济主体的自身利益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但是,任何经济活动都不是孤立的范畴,与社会利益有着密切关系,这不仅在于任何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都要与其他经济主体发生利益关系,而且还在于任何经济活动都与经济活动参与者之外的主体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在此情况下,经济法应在保护经济组织本体利益的同时,协调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本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
首先,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利益应当协调一致,不能以损害某一方面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另一方面的利益。这不仅包括不同层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利益的保护和协调(如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而且还包括同一层次的主体之间利益的保护和协调。
其次,各个经济组织的利益必须与社会利益一致。社会利益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在这两者的结合上,现代法学理论和我国社会主义本质普遍强调,本体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利益,在本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利益为优先。
因此,经济法亦应贯彻这一基本精神。实际上,我国现已颁布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等都是保护社会利益、体现社会利益优先的立法表现。
4.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市场经济实质就是竞争经济。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有市场就有竞争。市场经以其竞争规律达到优胜劣汰,促进整个生产要素市场的合理流动,实现结构优化和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但是,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表明,有竞争就会有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虚假、欺诈和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和竞争者的利益,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经济法应将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作为其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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