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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西方伦理学经典(I):伦理学基础:原理与论理下册_万俊人唐文明((丙)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地道”的相对主义) 第(5/5)页

那么,就其自身而言,人类学证据并没有对我们的问题作出结论性回答。现在,人类学家并不能这样确切地评说两个社会群体:“关于行动A,这些群体确实有一些可以被视为与伦理有关的共同信仰,但他们关于行为道德性的观点和态度却大相径庭。”通盘考虑,相对主义关于这些事实的解读并不是一种更平衡的判断,这是另一个问题,但作者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更好的判断。

如果我们同意,各群体的伦理标准并不单单是他们的信念作用(或者不单是他们信念的生动性),那么,我们就可以合乎理性地假定,“理想的合格”态度关于极为相同的行动或事件也极可能发生互相冲突。这就等于说,人们有理由假定,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是正确的。

注释

[1]普罗泰戈拉的观点,见柏拉图《泰阿泰德篇》,166页及后;又见F.J.科普莱斯顿,《哲学史》,第1卷,伦敦,伯恩斯·奥茨-沃什伯恩有限公司,1956,87~90页。

[2]把普罗泰戈拉的相对主义与物理学中的狭义相对论加以比较是有益的。后一理论的一个含义是,一定物理量的测量,就像两件事暂时的距离一样,在不同的参照系下出现不同的结果(一个“参照系”就是一群有同样线性运动的观察者)。在一个体系中的所有的仔细观察,将给出同样的结果;而且在这个意义上,有一个对这个体系来说的“正确的”答案。但不同的体系将有不同的“正确的”答案,原则上无法表明哪一个是“真正正确的”答案。然而一定的量(像两件事之间的时空距离一样)却是绝对值,在这个意义上,仔细的测量会给每个人一个正确的答案。

[3]当然,这种观点不同于物理学中的“相对论”。在相对论物理学中,每个参照系都有正确判断;只有当人们说这些判断中任何一个(相对于它的参照系正确)对每个人来说都正确才是不可能的。

[4]然而请注意,接受准自然主义者的定义,使得方法论的相对主义问题有待深究,因为情况可能是,理智的(以及诸如此类的)人,可能并没有对社区生活中支配选择的态度认可规定任何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每一种态度都会通过,而且没有理由偏好两个互相冲突的伦理陈述中的任何一种。对我们讨论过的非认知主义的分析来说也同样如此。

[5]一个有益的因素是,一些社会科学家并没有把上面所描述的方法论或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意义上的“相对主义”与其他意义上的“相对主义”区分开来(见340~343页)。因此,他们认为,某一意义上的真理可以从另一意义上的真理中推导出来。既然340~343页所描述的那种意义上的相对主义无疑是真的,那么,一个没有作适当区分的人自然会认为,在现在考虑中的两种意义上,相对主义在其中任何一种的意义上都是正确的。当然,这样的推论完全没有把握。

[6]不同的“惟一合理的方法”在成功解决伦理争端的程度上是有差异的。可能恰好是一个“方法”——这可能是惟一我们可以称之为“合理的”方法的方法——它标志着一些伦理判断站不住脚,但在重要问题上,于我们无助但不能帮助我们解决更严肃的问题。实际上,这就是韦斯特马克的观点。惟一的方法是经验科学的方法。但如果伦理陈述指的是韦斯特马克所说的那样(16页),这一方法可能会表明,有一些伦理陈述是靠不住的、错误的,但不能在如下意义上解决所有的伦理争端,即:证明不同人所作的两个互相冲突的伦理陈述只有一个是正确的。

[7]读者应参阅R.M.黑尔:《道德语言》,69页,牛津,克莱伦敦出版社,1952,及P.H.诺威尔-史密斯:《伦理学》,319页,巴尔的摩,企鹅书局,1954。

[8]然而,我们不应忽视这样一种可能,即:如果一个人知道,他的态度是某种早期经历的结果(例如,对知识的高度评价,是他在早年成长期对个人关系不满意的结果),那么,他在一定程度可能放弃这一态度。换句话说,在明白一个人的价值观的起源这种意义上的自我理解,相关于一个人现在的态度。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任何两个人——他们在其他方面都同样是“合格的”——实际上总是对一个心理学治疗的任何结论都有相同态度,当然,在这一治疗中,每个人都有完整的自我理解。心理学家或人格理论专家是否找到趋向于这一点的证据?作者尚不清楚。

选译自[美]理查德·布兰特:《伦理学理论》一书中《规范伦理学与批判伦理学问题》一章,新泽西,普伦梯斯—霍尔有限公司,英格利伍德·克利夫斯出版社,1959。张之锋译,万俊人校。

[1] 指《伦理学理论》。——编者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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