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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_谢元春 姜国锋主编(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第(2/2)页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终结

(一)终结的事由

破产程序终结意味着破产程序的预期目标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落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导致破产程序终结的事由有:(1)重整计划执行完毕;(2)和解协议执行完毕;(3)债务人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5)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后果

1.注销登记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到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债务免除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破产债权不再清偿,但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仍应当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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