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族产,是家族成员的一种共有财产。因此,族产的形成与发展,反映了财产关系的共有化进程。
族产的主要成分是族田,此外也包括各种族有山林、房屋、地基、借贷资本、工商业资本及水利、交通等公共设施。在福建地区,族产的形成可以追溯到唐宋之际,而族产的大规模发展是在明清时期。明中叶以后,由于代代提留“祭田”已成为一种普遍习俗,导致了族产的持续稳定发展。清代后期,福建有些地区的族田可能已接近或超过私人土地的规模1851,至近代更是有增无减。根据土改时期的调查,福建各地的“乡族共有地”,在总耕地中都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闽西北地区约占50%以上,沿海各地约占20%~30%。186所谓“乡族共有地”,主要是指族田。例如;南平专区在第一期土改中,共没收、征收“乡族共有地”128859.6亩,其中族田达114744亩,约占90%。这里试依据《福建省土地改革文献汇编》中的有关资料。
“土地总额”,是指被没收和征收的全部“封建土地”,其中包括乡族共有地、地主及富农土地和其他出租土地。乡族共有地之所以被当作“封建土地”没收或征收,是因为这些土地一般都用于出租取利,构成了地主经济结构的重心。因此,乡族共有地的形成与发展,实际上也就是乡族地主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明清福建民间的族田,是由私人土地转化而来的,其中大多来自历代分家时的提留。在分家时提留族田的目的,首先是为了克服分家析产所造成的矛盾,使分家后的族人仍可继续保持较为密切的社会联系。洪武二十五年,建阳县周子原为三子分家时,告之于亲友曰:顾念吾祖自宋元以来聚族于斯,和气流衍数百年矣。……今吾三子,年尚幼艾……恐其既长,各私妻子,情欲难制。欲聚之于一堂,则阅墙生衅,终非长久之计;欲散之各方耶,则骨肉分携,情义日疏,尤非聚族之方。吾故分此三房……三分其财,三分其业,使之各守分界,各勤生业,不相挽越。别立祭田,以为先庙、先茔烝尝、忌日之需,三房以次递收,以供祀事。岁时节序,骨肉团乐,满堂宴笑,则分明而情不狎,恩浓而怨不生,先业庶乎可保,而诸子亦庶克树立。
周子原提取“祭田”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敬宗睦族”的需要,以免因分家而导致“骨肉分携,情义日疏”。另一方面,在聚族而居的情况下,分家后的族人仍有各种必不可少的公共费用,客观上不可能完全切断经济联系。洪武二十一年,崇安县袁寿八为二子分家析产时,提取田租一百余石,“向后充为公党之用,仰武孙、铁孙二房轮交”。其中除了“将车碓米十八石买猪牲洒祭”之外,大多数田租用于“十年图头各役”88I。明中叶以后,由于家族组织的社会功能日益扩大,族产的名目不断增加,进一步促进了财产关系的共有化。建阳县《重修黄文肃公族谱》的《凡例》记载:“祀产,先人所遗或自创置,或田或山,宜记载详明;更有某祖、某妣位下子孙捐出田地入祠充祀者,俱宜记载详明,不许侵渔典鬻。至于义田,以给子孙之贫不能婚葬者;又有役田,以佐门户里役之差徭;有学田,以资读书之灯油、脯俗、试费;各记载详明,毋滋后弊。”这些族产各有不同的来源和用途,但都属于家族成员的共有财产,因而必须在族谱中“记载详明”,以免引起族人之间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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