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增订版)_郑振满(财产关系的共有化) 第(3/6)页

乾隆二十六年,将所有家产均分为二,俾二子析筹自立。另抽田租一百石,今为膳养之资,后作祭祀之费。至三十三年,侧室刘氏又产一子,厥名曰袒,予遂将此项田租拨给袒为资身之本。……兹复命初、祥各拨出己田十担五桶,以为我夫妇祀产。……另立祀户,以垂子孙,即祖长大成人,兄弟共同值祭。

在主分人健在的情况下,提留膳田总是多多益善的,而这种膳田一般都会演变为祭田。因此,地主为了免于晚年受苦而有意多留膳田,是导致族田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明清之际,福建民间已经形成了代代提留族产的习俗,而且提留的比重也日益扩大。笔者曾对清中叶以后闽北若干地主家庭的分家文书作过分析,发现每次分家时提留的族田都占总田产的20%以上,平均达37%。1951不仅如此,由于每一代分家都要尽可能提留族田,遂使地产的集中速度超过了分散速度,族田的总量就像滚雪球似的越滚越大了。例如,浦城县苏吾楷自曾祖遗下祭租三百担、祖辈遗下祭租及书灯租一百五十担、父辈遗下祭租四百担,而苏吾楷又自留祭租二百余担,四次分家共提留田租一千余担。1961在私人土地因分家而不断趋于零碎化的同时,族田却以惊人的速度不断地积聚和集中,二者的消长适成正比。因此,在明清福建的地权运动中,族田的增长是不可逆转的长期趋势。

明清时期族田的发展,与家族内部的职业分化也有一定关系。这是因为,对于从事各种不同职业的族人来说,往往无暇直接经营土地,因而也就必须借助于族田的形式,对土地实行集中经营。邵武县黄氏商业世家的族田,就是因此而发展起来的。据记载,清康熙年间,黄氏族人“廷辉公善居积”,遂“让产”与其弟,“只身僦居城内文家巷”1971;廷辉子登缙,承父“分授田顷余”,但也是为了外出经商,“遂斥田园,挟金遍南北,俯拾仰取,利不赀”198I。这两代人在经商期间,都放弃了对土地的经营,至晚年才重新开始置产收租。自登缙之后,为了使族人既可各专其业,又可兼营土地,曾依次采取同居共财、分家而不析产及设置族田等方式,对土地实行集中经营。登缙子四人,“初命诸子励学”,后由一子“接理家务”,其余诸子或“出贾”、或“嗜学”;乾隆五年,四子分家后,“众产仍归一经理,递年分拨谷四十石,以其赢生息均分焉”;乾隆十二年,“弟侄各添拨谷二十石,即以下源庄米为大父祭产”;最后,“及祖母逝,办理丧事毕,始从容分产焉。又以勋潭田米为祀田”1991。很明显,无论是同居共财或分家而不析产,都不可能长期维持,因而只有把土地留作族田,才是较为稳定的共有形式。 《黄氏族谱》的《祀思志引》宣称:“命曰:尝田私鬻者罪,私分者有禁。以故家无担石之储,祭产独永存。”[1001这一说法的可信之处,是族田的共有者未必拥有私人土地,但对其原因的解释却是错误的。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黄氏族人各专其业,并不直接经营土地,才使族田具有特殊的稳定性。


  哦豁,小伙伴们如果觉得倾城文选不错,记得收藏网址 或推荐给朋友哦~拜托啦 (>.<)
传送门: 明清福建家族文学研究 明清福建家族组织与社会变迁 增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