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大学教育不是阿卡德米和吕克昂的后裔,而是博洛尼亚和巴黎的遗产。12世纪,古希腊哲学、数学、医学和天文学知识,以及古罗马法文本,通过西班牙的阿拉伯学者,大量传入欧洲,对于当时的欧洲来说,这些是全新的知识。这些新知识冲破教会学校的束缚,创造了专门的学术职业,吸引各地求知欲旺盛的青年,他们不怕山高水长,来到博洛尼亚和巴黎,组织学术行会(universitas),即早期大学的雏形。[1]所以,中世纪欧洲大学的出现,与新知识的传播有密切关系,与人们对知识的渴望、探索知识的精神冲动有密切关系。
然而,“精神本身并不能创造大学”,大学在当时成为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政治、经济条件的社会背景中才能出现。巴黎著名教师阿贝拉尔(PierreAbelard)直言,是贪婪和野心促使其从事教学;而一位宫廷宠臣则说:“有两样东西促使人们去刻苦学习法学,那就是追逐权力和追求名望以满足虚荣心”。从一开始,大学就受到人们探索真理的冲动和获得实际训练的需要共同推动。[2]博洛尼亚12世纪成为欧洲最重要的法律教育中心,显然不能全然用偶然性解释。意大利北部是当时欧洲商业最发达的地区,博洛尼亚正处于商道交汇枢纽,商业活动需要法律规范;城市自治在这个地区得到最好发展,自治城市管理也需要规范;帝国皇帝希望通过罗马法的应用使其统治合法化。1155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巴巴罗萨·腓特烈一世(BarbarossaFriedrich Ⅰ)签署《安全居住法》,确认知识的无上价值,并给予在博洛尼亚学习法律的学生特别保护。这些因素使传统罗马法的价值被重新认识,研究、传授和学习法律不仅可以满足学生们的求知欲,还可以为他们带来声誉和实际利益,而后者基于社会公共活动、商业活动以及帝国统治者对法律的需要。
不仅世俗统治和社会公共活动对大学有需要,教会也需要:教会希望在大学教学活动中,辩论相互矛盾的信仰,使合乎理性的教义得到张扬;通过对大学的控制,反对和打击世俗政权的权力和野心;教会希望大学培养能够为教廷服务的人员。事实上,早期大学“首先和在根本上是神职人员的机构”[3]:教会特许状是大学获得认可最重要的证明;教廷经常拥有对大学的直接管理权,包括直接干预大学教育活动;教会通过为教师和学生发放圣奉给予大学最多的资助;教会接纳了最多的大学毕业生。
大学要满足教师和学生的求知欲,人们的探索精神和科学知识发展本身就具有特别价值,同时,大学也要服务于社会组织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这是大学的责任。每个机构都因其责任而存在,大学也不例外。
然而,在其历史早期,大学的责任相对来说比较单纯。由于社会经济和科学发展水平不高,大学主要是满足学生对知识的兴趣,同时满足为数不多的几个社会领域对人才的需要:教会需要神职人员和教会法人才,社会公共生活需要民法人才和医学人才。与此适应,早期大学除了作为基础教育的文学院之外,还设置神学、法学、医学三个专门学院。教育是大学唯一重要的工作,甚至19世纪的约翰·亨利·纽曼(JohnHenryNewman)主教依然坚持,大学是一个传授知识的地方,“它以传播和推广知识而非增扩知识为目的”[4]。至于研究,则是教师私人的事情,学校对教师的研究工作既不会提出要求,也不会特别提供条件。当然,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对成为一名大学教师依然重要,对其在学校的地位也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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