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职业的社会地位高低,取决于其是否拥有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拥有社会公信和社会尊重,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社会对它的道德评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就是展示律师的工作态度、业务技能和职业性质的过程,律师严格按照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执业,能够使社会公众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性质和功能。随着人们对律师职业的正确认识以及法治观念的不断加深,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大众道德的冲突也会随之减弱。律师凭借良好的职业素养,敬业的工作态度,为公众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长此以往,会逐渐消除大众心目中“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的形象。在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明确规定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第4至12条)。职业道德规范中所贯穿的服务于社会的精神,有助于缓解律师社会角色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大众对律师职业的道德评价,从而赢得社会的尊重和认可。
[1] 李本森:《法律职业道德概论》,196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 张森年:《司法职业道德概论》,191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3] 王进喜:《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历史回顾与展望》,载《中国司法》,2005(2)。
[4] 李本森:《法律职业伦理》,161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 张森年:《司法职业道德概论》,193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6] 张森年:《司法职业道德概论》,193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7] 李红丽:《论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载《法制与社会》,2008(21)。
[8] 参见王俊民:《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11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9] 参见王俊民:《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11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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