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行为规范
就目前我国律师管理制度而言,大致可以分为四个维度:一是行政司法机关的管理;二是律师协会的行政管理;三是律师事务所的自我管理;四是社会其他职能机构根据其职权对律师的管理。[1]相较于其他管理方式,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机构,是所有律师工作的聚集之处,又是与委托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因此律师事务所的自我管理既是律师管理体系的基础,又是一个异常薄弱的环节。要想在此环节加强对律师的管理,除了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以外,还要确保律师向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以下义务。
1.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律师法》第23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有教育、管理、监督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则对律师事务所具有接受教育、管理、监督的义务。
2.不得以个人身份执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因此,我国不允许律师以个人身份执业,律师必须隶属于某一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律师必须通过律师事务所。该规定是为了通过律师事务所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法》第10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14条规定:“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但法律规定部分人员可以成为兼职律师。司法部的《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具有律师资格;所在单位允许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品行良好;符合律师执业的其他规定。”
4.统一接受委托并收费。
《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同时,《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34条规定:“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因此,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签订委托合同并收取费用,只能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管理。
5.妥善保管案卷材料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妥善保管与承办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业务文件和工作记录。在法律事务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建档,上交律师事务所保管。”
6.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的本质在于保障法律关系中各主体能平等地享受法定权利。律师除了应当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外,还应认真、负责地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7.重大事项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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