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42条、第56条规定: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遇到重大事项时,律师应及时告知律师事务所,以便律师事务所采取一定措施维护委托人的权益。
8.在变更执业机构时应遵守规则
9.应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律师法》第10条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要求律师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是为了加强律师队伍中人员流动的管理。律师在主动离开所在律师事务所之前,有义务提前对事务所进行告知,以便律师事务所有充足的时间办理相关事项。
10.应当维护委托人利益,不得损害原执业机构的利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5条规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应当维护委托人及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入律师时,不得损害原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11.在与委托人发生纠纷时,应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6条规定:“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应当充分尊重律师本人的意见,律师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解决纠纷的决议。”
12.律师因违法执业或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究
《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因律师的违法执业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先由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由律师事务所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4条,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律师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律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律师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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