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试点审批,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由于融资租赁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性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因而必须前置性取得《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与业务监管
(1)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基本约束条件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美元;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经营期限没有限制;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要拥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三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2)筹建申请与审批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具体包括:筹建申请书,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协议和企业章程,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在此基础之上,申请人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全部申请材料,由该部门进行初审并在收到申请15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批准则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标的与业务范围
业务标的包括: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上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资产价值的1/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不应从事不动产类资产的融资租赁业务。
业务范围具体包括:各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如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经营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资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与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与业务监管
对金融租赁公司等同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其管控力度大于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为金融机构并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实施审慎性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新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股东结构中必须有主要出资人,即只有符合一定资质要求的商业银行、大型设备制造商、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合格的金融机构才能充当主要出资人,其出资额需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章程,且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且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以及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筹建申请与审批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具体包括: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立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章程、出资人基本情况(出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应提供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函),出资人最近两年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开业申请与审批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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