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包括: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股东名册及出资额、出资比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3)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标的与业务范围
业务标的是一切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固定资产为租赁物,如开展的房地产、收费大桥、高速公路、航运轮渡、专线铁路等不动产类融资租赁;以大型国企或上市公司为承租人,并就此开展了极高比例的出售回租业务等。
业务范围具体包括:各种形式的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一年期以上定期存款(银行股东除外);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三、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制度与指标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制度与指标
要求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建立符合要求的关联交易制度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其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二)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制度与指标
第一,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同时,应报送前一会计年度的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关联方、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标的、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交易收益与损失、关联方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等。
第二,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资本充足率即金融融资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即对单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但计算对客户融资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承租人提供的保证金。
●单一客户关联度即对一个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
●集团客户关联度即对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同业拆借比例即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100%。
第三,对违反监管规定的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公司的稳健运行且损害了客户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金融融资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且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重组,直至予以撤销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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