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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管理与融投资、理财服务_田天,张兵,李海涛(第二节 寿险、财险业务的种类与理赔) 第(2/9)页

3.递增定期寿险

递增定期寿险规定一个初始的死亡保证金,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按照约定的时间间隔递增。例如,初定的死亡保险赔付金为10万元,然后在整个保险期间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递增5%。递增定期寿险保费一般随保额的增加而增加,但保单所有人通常有权在任何时候固定递增定期寿险保险金额。

(二)终身人寿保险

终身人寿保险是一种不定期的死亡保险(简称终身寿险),保险责任从保险合同生效后一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之时为止。由于人的死亡是必然的,因而终身保险的保险赔付金最终必然要支付给被保险人。由于终身保险保险期长,故其费率高于定期保险,并有储蓄的功能。

终身人寿保险是终身提供保障的保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岁,保险人则向其本人或合同规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同定期寿险相比较,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100岁之前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合同规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赔付金。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的期限和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的期限可以由合同双方协议决定,缴付的保险费可以交至死亡时为止,也可以按约定期限全部缴清所有保险费。

(三)生存保险

生存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必须生存到保单规定的保险期满时才能够领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死亡,则不能主张收回保险金,亦不能收回已交保险费。生存保险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没有任何给付,也不退还保险费。因此,保险公司给付满期生存者的保险金,不仅包括其本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而且包括在满期前被保险死亡群体所缴纳的保险费和利息。第二,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一定期限之后的特定需要,例如子女的教育资金、被保险人的养老金或疾病医治资金等。第三,生存保险具有很强的储蓄性,其主要类型是年金保险。

总之,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单规定的日期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即被保险人生存是给付保险金的充要条件。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则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并不退还所交保险费。生存保险具有较强的储蓄功能,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后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生活等方面的支出需求。

(四)生死两全保险

生死两全保险又称“混合保险”或“储蓄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期满生存为条件,都可获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则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仍生存,保险人也将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全数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死亡后未到期的保险费也不再续交。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受青睐的一个险种,可以作为储蓄的一种手段,也可以为养老提供一种制度补充保障,还可以用于为特殊目的积累一笔资金。现在国内广泛流行的各种长期寿险保单都是在标准生死两全保单基础上的变通。生死两全保险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被保险人参加两全保险,既可获得保险保障,又兼具了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功能。被保险人按年、季或月交付少量保费,若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即可得到一份保障;若平安到保险期满时,可以领取一笔生存保险金用来养老。

第二,体现了给付性与返还性的特征。两全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还是保险期满依然生存,保险公司均要赔付或返还约定额度的保险金。在未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历年所缴的保费等同于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形式存在保险公司;换句话说,这些保费等于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这种生死合约在某种程度上较大地满足了投保者换取保障或兼具投资的内在愿望。

(五)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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