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2月,全国统一的《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颁布实施。该文件明确了中小学的任务和学制,提出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要求正确对待“主学”和“兼学”,规定了每周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总量、课程设置及有关说明等。该计划虽仍有“**”的痕迹,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明确了立场,比如,明确了中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强调要大力加强文化课教学,要求学生学好先进的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学校课程设置恢复正常,门类设置较齐全。文化课程的内容强调反映现代科学成果。要求从全局出发,对“主学”和“兼学”,各门学科的不同要求和相互关系,小学、中学和大学的衔接,城市、农村、少数民族的共同要求和不同特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配合该计划草案,教育部颁布了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
1980年,根据新计划和大纲编制的全套教材出齐。这是“**”后第一套全国通用的中小学教材。这套教材吸收了国际中小学课程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教学内容的现代化改革,注重基础知识的选择,清除了“**”时期出版的教材中的许多谬误,为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提高教育质量,稳定社会秩序立下了汗马功劳。
2.重新确定、统一中小学学制
学制是一个国家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就一直很重视学制的改革。在1978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制改革和实验就进行了3次,一次是在1952年,一次是在“大跃进”时期,一次是在“**”时期。后两次改革实验的目的都是希望能够通过缩短学制,早出人才,多出人才,结果最后都以失败告终。“**”期间,各地学制混乱,至“**”后期,各地中小学实行的学制多为九年制或十年制。
1978年2月,教育部颁发了《全日制十年制中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要求在具备条件的全日制中小学试行十年制。
1979年4月初,《人民日报》发表了宫景隆等人的《建议把中小学学制恢复到十二年》一文。文章发表后引起了一定反响,其他一些报刊随后也发表了有关改革学制的文章。1979年6月,教育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讨论学制改革问题。
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该文件指出:中小学学制准备逐步改为十二年制。今后一段时期,小学学制可以五年制与六年制并存,城市小学可以先试行六年制,农村小学学制暂时不动。教育部应当尽快提出学制改革方案,确定统一的基本学制。
学制调整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我国中小学的学制出现了“六三三”“六三二”“五三三”“五三二”(在一些边远山区还有“五二二”)并存的现象。学制的多样化必然带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多样化。考虑到城乡教育发展水平的差异,教学计划有城市小学教学计划和农村小学教学计划之分。一般中学的教学计划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局)另行制定。条件好的重点中学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厅(局)批准,还可变更教学计划。
1981年,教育部颁布《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并对《全日制五年制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提出了修订意见。《全日制六年制重点中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规定:五年制中学各年级教材修订本1982年秋季开始陆续停止供应。六年制重点中学全国统编教材1983年开始陆续供应。中学学制定为六年,由五年制向六年制过渡。多数地区争取在1985年前,把中学学制改为六年。
1984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全日制六年制小学教学计划的安排意见》调整了小学的课时制度:一节课由原来的45分钟改为40分钟,也可试行35分钟,要求在每节课中间安排5分钟的室内休息或活动。
经过上述调整,总体上看,绝大多数具备条件的地区和学校的学制、课程和教材还是统一起来了。但是,由于客观上存在着地区和学校发展水平的差异,所以,全国各地真正实行的学制并不统一,教学计划也因地制宜,教材建设亦呈现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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