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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监测与评价:理论、方法与经验研究_杜育红(3.3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所面临的突出问题) 第(1/3)页

通过对“新机制”实施前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经费及办学条件方面的统计数据的对比分析,我们认为,“新机制”的启动与全面推行初步实现了减轻农民负担、强化各级政府对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水平、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等政策目标。不过,应当看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推行与巩固仍然在一些方面存在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政策设计还不够完善;投入总量还不足;“新机制”的监测与评价尚未全面开展。

第一,中央与省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方面的负担比例的设计不甚合理,未充分考虑区域内部省级政府的财政能力差异。

表3-4 各地区中央与地方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情况

“新机制”依据东、中、西三片地区来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承担的项目和比例(参见表3-4),各省按照中央与地方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责任分担原则,结合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省级政府与各市、县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规则。但是这种方式忽略了地区间经济发展存在的不平衡,例如西部地区虽然整体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但仍然有诸如重庆、成都等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而中部的河南、江西、湖北、湖南等地仍有较多的国家级贫困县,在东部地区中,辽宁、福建及江苏较其他几个省的经济发展也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所以按照东中西部划分中央与省级政府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缺乏公平性。根据三大区域划分来制定经费分担比例并没有真正地考虑各省份经济发展水平,这可能会带来部分经济水平较低省份的财政负担过重,难以保障“新机制”各项经费全面落实。因而,我们建议根据各省近三年来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入情况,重新划分三类区域(财政投入能力高、中、低三类区域),并结合各区域教育发展水平和办学条件,设立中央与地方各项经费投入比例,以保障“新机制”各项经费全面落实,以及不断提高各项经费投入水平。

第二,省级及以下政府的负担责任与方式有待完善,地方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有待提高。

新义务教育法及“新机制”政策明确了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是“以县为主”,投入体制是实行中央、省和县(市)的财政分担体制,以求缓解农村义务教育负担,并确保中央的教育经费投入向贫困地区倾斜。但是在目前的义务教育各级政府分担体制下,仍有不少县因财力不足难以完成省级规定的投入比例。这主要在于省以下的投入体制尚未规范和理顺。相关学者的研究也验证了这一点,刘亚荣(2008)针对地方政府在教育财政和教育管理方面的履行情况,对国家教育行政学院2008年第23期地市教育局长、第14期县教育局长培训班的成员200余人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上级政府、本级政府及社会筹资三种经费来源渠道中,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专项经费到位率最高,但仍有50%没有完全到位;本级财政落实省级规定比例的仅占30%左右;本地政府总体的经费水平,对于保证“两个比例”和“三个增长”实现率较低,落实的地级政府占18.9%,县级政府为9.8%。[9]薛海平、丁延庆(2009)在2007年对中东部地区2个省10个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调研也发现,“新机制”各项经费不到位的情况值得关注。被调查的江苏和湖北两省农村中小学样本中,超过一半的学校在不同程度上存在免杂费拨款和公用经费拨款不到位情况,也有近1/5的学校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不到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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