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建终身学习的基础性保障制度
1.终身学习激励制度不断完善
激励制度的完善有效促进了终身学习的发展,原因有二:一方面,政策法律规定了劳动者接受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者所在单位应该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学习机会和条件,尤其是某些职业或行业明确对就业者提出了进一步教育培训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后,劳动力市场对劳动者文化素质、专业能力等多方面的要求也开始激发学习者主动学习的需求,使他们通过成人学历教育及各类职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途径来提升自我,以获得更好的发展。
我国《劳动法》在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职业教育法》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除此之外,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公司法》等也都规定了特定领域公民所享有的接受教育和参与学习的权利,相关社会组织应提供教育机会的义务,政府、社会对特定人群的学习应提供协助。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就业准入制度是我国保证公民职业培训、继续学习的具体关键制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劳动就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结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随着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发展,职业资格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作用日趋重要。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与此同时,为了加强法律条文的可操作性,我国又在相关的职业培训政策中规定了职业培训的经费来源。例如,2004年8月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就再次明确了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经费来源:各类企业应将其职工工资总额的1.5%用于职工培训,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和使用。在各地政府支付的就业经费和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中,也必须划出一定的比例(一般为15%),用于失业人员的就业前训练和转业训练。
2.终身学习质量保障制度开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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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职业教育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