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在受教育权利的形式平等层次上,教育平等要求基础教育办学保证教育机会的同一可接触性。具体而言,需要在维护学生平等的入学权利的基础上保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获得平等的教育资源并且防止学生辍学、失学。过去40年在这一层次的平等上,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卓著成效。在法律层级上,《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中均有条款明确受教育者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并要求国家对此予以保障。《教育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级上,前文梳理的有关普及基础教育、加大办学投入、调整学校布局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系列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旨在保障基础教育阶段,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人口平等就学。但是当前基础教育阶段,甚至义务教育阶段,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不符合受教育权利形式平等的情况。部分地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普通高中阶段由于缺乏政策保障而难以就读于公立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公立学校时面临种种现实阻碍;部分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依然采用竞赛、考级、考证等违背就近入学原则的选拔方式进行招生;部分中小学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还存在以不同名义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且在各种教育资源的分配中向重点班倾斜等情况;同时,由于历史积累的办学水平差异和教育资源获取能力的差异,公立中小学之间在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上也存在巨大差异,这种差异也为区域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学生获得公平的教育资源和学习机会带来了阻力。在此情况下,未来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受教育权利形式平等的保障,重点在于遵循十八大以来的基础教育发展政策,巩固已有成果,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并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普及。当然也应当注意,义务教育学校的均衡发展,应当以加大资源投入和积极创生新的优质教育资源的方式进行,而绝不能简单地“稀释”原有优质资源。
其二,在受教育权利的实质平等层次上,教育平等首先要求公立基础教育学校考虑个体在行使受教育权利时实际存在的权利能力差异,为需要帮助的学生提供适度支持。进入21世纪后,特别是在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后,政府为解决西部、边远、农村地区适龄儿童、少年由于家庭经济条件导致就学困难的问题,投入了大量财政经费和政策支持,以“反向歧视”来实现对这些相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平等”。但是,在补偿的标准、实施的条件等具体操作层面,相关政策仍然有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的必要。同时,对于残疾学生、留守学生及由于其他困难而需要在学习与学校生活中获得帮助的学生,公立义务教育学校还需要按照《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的要求建立系统的帮扶支持制度,相关政策支持力度也有必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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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职业教育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