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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_余雅风(三、优化考核评价制度,保障教师实有权利) 第(2/2)页

改革开放40年来,高校教师考核评价经过了由重绩效向重发展过渡的发展历程,形成了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的评价原则。1979年,教育部制定《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对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的职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要求具体从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工作成绩三个方面对教师进行考核。政治表现主要是看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主要是看教师的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创新精神及能力,工作成绩主要是看教师在教学、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贡献。考核办法主要强调平时考查,并在平时考查的基础上实行每学年或每学期一次的定期考核,明确了考核结果作为表扬、奖励和教育教师的依据。以此规定出台为标志,高等学校对教师的定期考核走上了正常化轨道。但由于考核标准制定得较为笼统,造成了考核实际操作中的困难。为此,1981年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1982年教育部又紧接着公布了《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进入20世纪90年代,《高等教育法》作为高等教育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在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上述专项性政策文件及《高等教育法》的相继出台与实施,表明我国高校教师考评开始由单纯的定性评价转入重视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阶段,并逐渐走向法治化轨道。

需要指出的是,2015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对教师坚守政治、法律和道德三条底线做出了要求。2016年,教育部印发《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做出了专门性规定,将考核评价作为高校教师选聘、任用、薪酬、奖惩等人事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教师“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提出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探索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将具有创新性和显示度的学术成果作为评价教师科研工作的重要依据。文件从加强师德考核、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和教学质量考核、重视社会服务考核、完善科研评价导向、引领教师专业发展、推动建立各类评估评价政策联动机制等方面大力推进教师评价,激发高校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的生机活力。文件提出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称(职务)评聘、岗位聘用和奖惩的首要内容。高校教师有师德禁止行为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并依法依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实行师德“一票否决”。2017年,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进一步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紧接着,教育部启动了高校教师考核评价改革示范校遴选工作,公布中国人民大学等40所“高校教师考核评价改革示范校”,引领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

此外,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五部门于2017年联合发布《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使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彻底下放至高校,这一举措引起了广泛关注。与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明确对公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采用“备案”与“审定”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且探索实行“双轨制”不同,此文件将包括教授与副教授在内的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完全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彻底打破了公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双轨制”格局。

(三)回应新时代要求:构建符合岗位特点的考评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基于现行教师考评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立符合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德才兼备、全面考核,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加强聘后管理,激发教师的工作活力。完善相关政策,防止形式主义的考核检查干扰正常教学。不简单用升学率、学生考试成绩等评价教师。实行定期注册制度,建立完善教师退出机制,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活力。加强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督促提高素质能力,完善优胜劣汰机制”。值得注意的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关于教师考核评价的规定较为原则化,更多的是以教育部发布部门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这使得既有法律对教师考评的规定过于粗疏。一方面,立法未能厘清教师考核评价行为的法律性质;另一方面,立法对教师考核评价的组织程序缺乏必要的规定。立法的卸责为政策文件的介入提供了正当性,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公布意在加强对教师考核评价的约束规范。因此,未来应如何建立起符合教师岗位特点的考核评价制度留给法律与政策层面的探索空间仍然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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