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灯
护眼
字体: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_余雅风(一、我国致力于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的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模式) 第(2/3)页

教育改革强调对既定规则的突破,必然面对法律的立、改、废、释。教育制度的改革侧重于对已有体制和机制的突破,还未形成立法的空白领域需要填补,旧的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制度必须进行修改。教育法治侧重于运用法治思维,透过法律的具体规则,对教育领域牵涉的重大利益、重大问题进行规制和约束。《教育规划纲要》把我国教育发展新阶段存在的重大教育问题概括为:“我国教育还不完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教育观念相对落后,内容方法比较陈旧,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素质教育推进困难;学生适应社会和就业创业能力不强,创新型、实用型、复合型人才紧缺;教育体制机制不完善,学校办学活力不足;教育结构和布局不尽合理,城乡、区域教育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发展滞后;教育投入不足,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尚未得到完全落实。”新阶段教育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对良好教育的强烈需求和良好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这一矛盾在不同教育层次、不同区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向深层次改革,学校办学体制、组织形态发生重大变化,教育领域利益关系深刻调整,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之间,举办者与学校之间,学校与教师、学生之间,已经形成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对教育法律与政策都提出了新的挑战,一些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新的教育法律也需要制定。要统筹解决不同教育法律中均涉及的教育重大问题,需要加强教育法律与政策的回应性,不断对教育法律与政策予以调整、规范和解决。

(二)回应型教育法律与政策以坚持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教育体系为导向

现代教育以“教育公平”为基本诉求,是面向人人、尊重差异、注重补偿的教育。教育公平包含教育资源配置的三种合理性原则,即平等原则、差异原则和补偿原则。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包括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即受教育权平等和教育机会平等两个方面。受教育权平等是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它不承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任何特权,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者相等的权利。机会平等是在权利平等基础上所设立的制度平等,保证社会成员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它要求社会提供的生存、发展、享受机会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始终均等。机会平等实际上是一种起点平等。[27]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原则是指根据受教育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表现为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性。它反映的是“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原则,即不是平均或平等分配教育资源的份额。受教育者的先天禀赋或缺陷,以及他们的需求,也是资源分配必须考虑的前提。教育公平正视个体的差异性,放弃对教育同质性的追求,主张人人都应接受适切的教育。与差异原则关注受教育者个人的差异不同,补偿原则关注受教育者社会经济地位的差距,并对社会经济地位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补偿。这样配置教育资源是不平等的,却是公平的。该原则与罗尔斯的差别补偿原则是一致的。罗尔斯认为,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8]追求(权利、机会)平等、尊重(个人)差异、补偿(社会经济)差距,都是教育公平的体现。教育公平的三个原则意味着有三种教育公平:平等性公平、差异性公平和补偿性公平。


  哦豁,小伙伴们如果觉得倾城文选不错,记得收藏网址 或推荐给朋友哦~拜托啦 (>.<)
传送门: 中国教育改革发展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职业教育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