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会平等一直被当作教育体系的组织原则。”[3]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位和个人的主体性、积极性都受到“计划”和“平均”的抑制和约束,理念上强**育机会的“绝对”平等。教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作,是纯“公共物品”和由政府包办的消费性公益事业,但这一模式并不能适应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原有相对单一的公办教育,逐渐演变成为“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及“私人物品”。市场背景下,教育公共性理念的制度形态层面在由谁来举办教育、由谁来支付教育费用、由谁来控制教育发展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教育的有偿化、可选择性和消费者权利保护、受教育者个性自由发展等观念的普及,使得教育平等观发生动摇,保持何种程度的教育平等成为一个需要重新考虑的问题。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教育市场化导向和行为,将经济效益作为衡量办学绩效的重要标准,由此造成办学过程中出现大量带有浓厚实用主义色彩的短期行为、“近视”行为,出现教育不公、质量下降、社会服务弱化问题,教育的公共性面临危机。
“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有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提法、新要求,但“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公共性要求以社会每个人为本位,广泛提供教育福利,在实现人的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发展,这需要通过特殊的、有效的手段积极促成。传统法律部门基于其调整理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而固有的属性,难以担当维护教育公共性的重任。这就必然要求产生新的法律部门,通过一种理性的手段,回应教育公共性凸显所反映的社会要求,协调好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真正促进教育的良性发展。教育法就是现代社会各国维护教育公共性、促进教育发展的一个理性选择。作为教育的本质属性,公共性为教育法律与政策确立了价值目标和规范原则。然而,何谓教育的公共性,为何、如何维护教育的公共性,并非自明的。这使得教育管理与研究的重点常常是实现教育目标,而体现教育根本特征的公共性却不被重视。教育法律成为管理的工具而非教育的最高准则[4],教育政策注重管理价值而非政治价值、法律价值[5]。
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作为一门学科起步较晚。40年来,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学界对教育法律与政策的关注及相关研究也迅速升温,但教育法律与政策的研究还有待深化,理论体系还有待构建,学科建设还有待加强。教育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与其密切关联的教育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同样也较为复杂。所以,在教育法律与政策的研究中,基于怎样的事实与视角就显得尤为重要。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并把基本内涵概括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科学发展,对教育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对教育法律与政策的科学、理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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