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教学工作得以正常、有效开展的重要基础,是教育工作的关键性环节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学校的法治化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学校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学生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也与日俱增。但是由于几千年来根深蒂固的伦理政治影响下形成的以义务为中心的思维方式长期禁锢着人们的头脑,学校在学生主体思维上还是比较匮乏,对学生作为权利主体的实质认同不足,导致在学生管理活动中背离学生天性,不符合教书育人的教育理念,甚至严重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目前,在我国大中小学校仍较普遍存在着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休息权等现象。比如:学校为提高升学率,把成绩不好的学生开除或劝其退学,不允许其参加升学考试;放弃或终止许多课程的开设和教学,不开设音乐课、美术课或随意挤占体育课等与应试无关的课程;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唆使他人侵害学生的身体,学校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预防和保护措施,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学校没收学生的贵重物品,损坏学生财物,乱罚款、乱收费或变相收费,变相向学生索要礼物;教师、学校行政管理人员讽刺、挖苦、辱骂学生,当众贬损学生,给学生取带有歧视性和侮辱性的称号;某些学校、教师随意窥探学生私生活,擅自公开学生的隐私,对学生进行搜身,扰乱学生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学校不按时放学,占用课余时间给学生集体补课或训练,或占用学生午饭后的休息时间,组织诸如比赛、大扫除等活动;等等。这反映出我国在实现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方面仍有较大的进步空间,其核心是对学校的学生管理权进行必要的规范和制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
学校拥有一定的学生管理权是十分必要的,其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和管理学生,维护正常的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生活秩序,使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进行;并且在各种管理过程中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使学生逐渐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制能力和独立处理日常生活事务的能力,从而间接或直接地实现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但是任何权力都具有一定的扩张性,容易超越自身的界限和被滥用,从而造成对权利的侵蚀。因此,应明确学校在行使其教育管理学生的权力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以免侵害学生的具体权利。
第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学校权力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一原则要求学校在制定学校学生管理规章和教育管理学生时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应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指合乎实体法,也指合乎程序法。这个原则应适用于学校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学校对违纪的学生进行处理,在涉及影响或剥夺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时候,必须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而不能由学校单纯依据学校规章自主处理。凡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只能由法律在符合宪法的前提下做出必要的、适当的约束,其他限制都可能是违宪的。学校在制定一切规定和章程时,必须首先用法律的眼光加以审视,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学校依法办学的“自主权”,也只能自觉地置身于国家法律的监督之下,而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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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职业教育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