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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_余雅风(二、促进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 第(1/7)页

受教育权利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或资格。在我国宪法中,早已把受教育权纳入了公民权利的范围,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保障公民切实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受教育权利,我国制定了《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共7部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了《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10余项教育行政法规,加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教育规章,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市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初步形成了教育法律体系,为公民受教育权利从法定权利向现实权利的转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在相关法律的大力保护和促进之下,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利不断得到实现,尤其在保障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增强教育制度的可选择性、推进学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方面取得了较显著的进步和成就。

(一)保障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是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应有之义和首要要求。它不仅要求消除一切基于种族、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家庭出身、财产状况等的歧视,而且要求对处于社会不利境地的人群给予不损害平等的倾斜性优惠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已经成为我国教育政策法律的重要主题和价值取向。而相关政策的重点则在于促进社会弱势群体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实现,主要体现为如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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