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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_余雅风(四、健全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机制) 第(1/3)页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换言之,有权利必有法律救济,无法律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权利的法律救济作为一种寻求权利保障的行为或过程,对任何权利实现都是必不可少的,是权利实现的核心和灵魂,是“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的可靠保障。因此,学生权利的真正实现必须依靠法律救济,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学生与学校、行政机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使他们的合法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教育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以及在缓慢但已成为不可逆转之势的法治进程中人们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我国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途径也有所扩展,学生申诉、教育行政诉讼等机制日益完善,为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可靠保障。

(一)完善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即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照教育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向主管机关或单位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初步确立了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其第六十四条规定,学校对学生的“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的意见。对于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最早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学生的申诉权,并对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做了一定的规定,其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报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是学生的权利。1995年,《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将学生的申诉分为行政申诉和校内申诉。同年,由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行政申诉制度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教师、学生申诉请求的制度,校内申诉制度是教师、学生、职员因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并对行政申诉和校内申诉的受理范围和程序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2005年,教育部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用较大篇幅针对高等学校的学生申诉制度做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学生申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扩大了学生申诉的范围。根据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关于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之规定,学生申诉的范围不再局限于学校的处分行为,还包括学校的处理行为。另一方面,对校内申诉制度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根据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校内申诉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6项。①权利告知: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②机构设置: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③人员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④受理范围: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⑤申诉时效:自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⑥申诉限制: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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