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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_余雅风(一、健全教育立法,平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1/3)页

法的价值取向是指法对社会利益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时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法作为利益调节机制,如何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冲突,如何使各利益主体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并使社会能够稳定有序、和谐发展,它需要有一个选择方向。法的价值取向对于立法活动具有重大意义:它能够为立法提供统一的基调,使纷繁复杂的立法活动获得内在的和谐与一致。因此,确立法的价值取向是进行法律制定和修订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从改革开放40年我国学生政策法律的发展来看,其在价值取向方面经历了从学校权力本位向学生权利本位再向平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逐步转变。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受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及儒家德教文化的影响,我国的学生政策法律一直以学校权力本位作为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将学校权力作为立法的起点、轴心和重点,呈现出如下特征:①学校权力无际,即“权力圆”无限大[7],学校权力的使用范围和影响范围没有边际,可以渗透到学生生活的任何领域,不受学生“权利圆”的边界限制,其具体表现是学校权力无边,很少甚至不受约束。②学校权力万能,即相信学校权力可改变一切,做到想做的一切,受该权力支配的学生无条件服从,否则必受权力者处罚。③学校权力无上,指学校权力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特别是与学生权利相比,其处在最高等级。④学校权力大于法律,在观念上将学校权力的价值看得高于法律,在实践中学校权力的享有者往往轻慢法律、虚置法律,破坏法定的制度,以自己的意愿取代法律。⑤学校权力被认为是天然合理、正确的,其与学生权利发生冲突时后者必须让位于前者。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法治进程持续推进,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重在彰显学生主体地位、保障学生权利的政策法律,实质是在价值取向上开始将学生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这种价值取向的具体内容包括:①学生皆为权利的平等主体。②在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学生权利是目的,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③在学生权利和学校权力的关系上,学生的权利是学校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即学校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学生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互相侵犯,维护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④学生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予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能实现的自由而公平的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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