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大力治理校园欺凌。随着21世纪网络社会的迅速发展,对学生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和损害的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频被曝光,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政府的高度重视。2016年4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在全国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开展为期九个月的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第一阶段为4至7月,主要是各校开展治理;第二阶段为9至12月,主要是开展专项督查。该政策文件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学生欺凌事件的频发,各地各校在提高防范意识、开展反欺凌专题教育和加强日常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2016年11月,鉴于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制度措施、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工作合力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少数地方学生之间欺凌和暴力问题仍时有发生,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对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提出了宏观性、原则性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积极预防学生欺凌和暴力、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切实形成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工作合力三个方面,形成了我国校园欺凌治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为相关主体提供了有效的行动纲领和指南。2016年12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将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预防与应对纳入安全专项督导工作,进一步表明了政府大力治理校园欺凌的决心,推动了校园欺凌治理的切实进行。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具体和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的防治措施,形成了六个治理新举措,包括: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提出了预防的具体举措,规范了处置程序,对学生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建立了长效机制,厘清了职责分工。《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防治校园欺凌的制度体系,有利于促进中小学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推动学生婚姻自主权的逐步伸展
婚姻自主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己做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或干涉的人格权。[2]它包括结婚决定权和离婚决定权两个方面。我国宪法和婚姻法确定了婚姻自由的制度。《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第四款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婚姻自由制度,并在第六条规定了最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学生的婚姻自主权主要是针对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年满二十周岁的女学生、年满二十二周岁的男学生而言的。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他们均应享有法定的婚姻自主权。然而,这一权利在改革开放之初却受到了严格的制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婚姻自主权经历了一个从限制到剥夺再到伸张的过程,具体而言,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3年):对在校学生的结婚年龄进行严格限制。1978年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要提倡晚婚。25岁以下的不准结婚,擅自结婚者一律退学。26岁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方能结婚。1981年教育部发布的《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结婚规定的通知》规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如果有学生要求在学习期间结婚,则应先办理退学手续,但年龄在30岁以上要结婚和已结婚的,可继续留校学习。可见,在这一阶段学生仍有一定的婚姻自由,但是结婚年龄受到严格的控制,婚龄也从26岁被提高到30岁,反映出对学生婚姻自主权限制的日益加强。
第二阶段(1983—2005年):禁止在校学生结婚。1983年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学期旷课超过50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和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亦作退学处理。”第三十五条第(3)项规定:“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学生如果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则应办退学手续。”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在校学生婚姻自主权的完全丧失。1990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规定,则是对“禁婚令”的进一步重申。
第三阶段(2005年至今):“禁婚令”的解除。2005年教育部修订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删除了1990年版本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规定。这就使在校学生重新获得了婚姻自主权,可以自由地行使结婚的权利,从而有利于依法治校的深入推进,减少因此产生的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
哦豁,小伙伴们如果觉得倾城文选不错,记得收藏网址 或推荐给朋友哦~拜托啦 (>.<)
传送门:
中国教育改革发展
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职业教育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