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无论是在理念层面还是在实践层面,我国终身学习的发展相较于世界发达国家均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积极探索学习世界发达国家在终身学习发展之路上的经验和智慧,对建设中国特色的终身学习体系有重要启示意义。
(一)建立终身学习的公共管理与政策协调机制
世界各国的终身教育管理机构均在不同阶段、不同程度上面临着部门分割、资源分散、政出多门的问题。但由于终身学习涉及政府各部门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制定终身学习的公共政策需要协调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关系。于是,加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统筹能力,建立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公共部门到各种社会组织或机构的跨部门协调机制,成为世界各国促进终身学习发展、建立学习型社会的共同举措。这些举措主要包括政府内部机构的组建或整合,以及加强政府机构与其他利益相关团体的协调两种形式。
(二)制定终身学习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文件
为了促进终身学习的发展,不少国家将终身学习纳入国家的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改革计划,制定、颁布终身学习的战略规划或政策报告,提出明确的发展理念、改革目标与步骤,具体形式主要表现为规划、计划型,白皮书、绿皮书型及政策文件型。
(三)终身学习的法制化
美国于1976年颁布了《终身学习法》,日本于1990年颁布实施了《终身学习振兴整备法》,韩国于1999年颁布了《终身教育法》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终身学习立法方面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不少国家从中央层面高度重视终身学习的立法工作,因此,终身学习的立法成为国家教育制度的重要方面。第二,注重实效,可操作性强。通过立法明确终身学习的地位和管理体制,从法律层面保障其经费投入和管理体制的落实,并对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界定,具有权利义务明晰、实施过程可行、奖惩措施到位的特点。第三,立法的原则性与灵活性互补。一方面,国外终身学习立法都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原则,尤其中央立法,原则性很强;另一方面,注重适时对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订,以适应时代发展和教育改革需要。
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并未针对终身学习专门立法,但也在一些相关法案中强调了终身学习的思想。
(四)终身学习的相关制度设计
第一,完善质量保障制度。如终身学习机构的认证,建立课程认证体系,制定相关课程标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质量保障提供技术支撑。第二,创新、完善终身学习成果的评估认证制度。例如,针对个人的知识与技能认证(主要是对个人通过学习获得的知识、技能与态度进行评价和认证,通过对正规教育机构以外的个人学习成果做出鉴定和认证,将之转换为学分或资格证书);统筹对课程学分的认证;整合、统一资格体系,建立学习者在不同类型或层次的学习机构间转移的资格框架,将不同机构的资格纳入统一的层次体系中,使各种资格有了统一的能力标准依据。
(五)终身学习的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的终身学习财政政策,除大力增加政府公共投入外,还采取各种措施,鼓励企业组织增加教育培训投入,支持学习者个人负担学习成本,不断探索建立、完善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的终身学习成本分担机制。不同国家的成本分担模式各有特点,大致可归纳为:国家-个人-企业分担模式、政府-企业分担模式、政府-社会分担模式。对于我国来说,首先应该不断提高政府对终身学习的经费投入,可采取政府直接资助、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向企业提供专项补贴及对第三部门的经费支持等多种方式。与此同时,鼓励企业、产业部门及雇主对员工培训进行投入,并采取政策引导或法律强制手段来增加其投入。
[1] 《教育改革重要文献选编》,359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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