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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_余雅风(三、教育公共治理变革的未来与展望) 第(2/2)页

在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政府始终占据着主导的地位,独自扮演了政策供给者和政策实施者的角色,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尽管可以通过某些途径参与到改革的过程中来,但很少能够获得与政府平等对话的机会。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随着社会发展的加速,这种政府主导的治理结构极有可能因为信息的不完全性和理性的有限性,难以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情况和多样化乃至相互冲突的教育诉求,这就要求逐步改变政府主导的教育治理结构,积极推动其他公共或私人力量的参与,实现多元协作共同治理。从根本上来说,治理作为一种创新机制,之所以能够起到克服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的效用,根本原因就在于治理的主体不局限于源自政府的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都可以加入到教育治理的体系中来,并且部分地分担原先由政府承担的管理责任,从而形成一个自主治理的网络。

(四)治理方式的变革:全面实行教育法治

法治是治理的基本要素和必然要求。对于现代国家而言,法治的目标不仅在于规范公民的行为,更在于约束和控制政府权力,以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及其他基本权利。要实现公共教育治理方式的变革,就必须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实行教育法治。全面实行教育法治,必须将法律作为公共教育治理体系的最高准则,任何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面实行教育法治,必须加强教育法治建设,合理界定政府、学校、社会在教育治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强化政府的教育治理责任,明确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教育治理的权利、义务及程序,实现多元治理主体合作共赢,推动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全面实行教育法治,还须积极培育法治思维和法治文化,运用法治方式调节教育关系、维护教育秩序、协**育冲突,形成政府依法治教、学校依法办学、社会依法参与的法治文化。

[1] 方晓东、李玉非、毕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史纲》,279~283页,海口,海南出版社,2002。

[2] 方晓东、李玉非、毕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史纲》,311页,海口,海南出版社,2002。

[3] 张继玺、杜成宪;《共和国教育60年(第3卷):柳暗花明(1976—1992)》,108~120页,广州,广东教育出版社,2009。

[4] 改革开放30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课题组:《教育大国的崛起:1978—2008》,87~94页,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共和国教育50年》,174~195页,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6] ,GovernanceWithoutGovernment:OrderandChargeinWorld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5,p.5.

[7] 毛寿龙、李梅、陈幽泓:《西方政府的治道变革》,6~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8] 蔡达峰:《推进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夯实社会公平的基石》,,2018-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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