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我国也注意到学校、教师对学生的安全保护职责的意义。针对学生人身伤害问题,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在第三章专门就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做了具体规定,同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在第三章规定了学校的安全保护职责。通过这些具体化的规定,促进学校积极履行法定义务。2006年,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就各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学校的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校园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奖励与责任做了具体规定。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2012年我国颁布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二)维护学生受教育权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解释,“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19]。从受教育权的性质以及相关解释来看,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从法定权利真正地转化为现实权利。首先,国家应为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机会,如提供学习的场所、师资、教育设施等。当公民缺乏实现此权利的能力时,国家应直接或鼓励社会力量为其提供物质帮助,包括采取政策性措施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其次,国家要在立法上明确受教育权的内容,并具体化为不同主体在教育中的权利(权力)和义务,同时明确不同主体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当公民受教育权被侵害后,国家应保证公民获得适时、有效的司法救济。[20]
案例一[21]:田永,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当时的国家教委申诉,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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