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批复一出,立即在法学界、司法界和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虽然对于该案是否要通过适用宪法条款才能解决有不同看法,但该批复和判决在制度层面上所具有的象征性意义得到一致肯定,是“中国宪政史上的里程碑”。该司法解释以宪法名义保护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可说是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齐玉苓案”所引出的虽然是一个吸引人和鼓舞人的话题,却也是一个复杂的话题。在中国,如何建立起既符合宪政原理又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实施机制和宪法监督机制,特别是建立起对各种立法、司法和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适当的机构(如宪法法院)来裁决“合宪有效”“违宪无效”,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随着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因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接连涌现,而在普通法律规范中却又缺乏具体适用的依据。因此,实现宪法司法化,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将宪法引入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已显得十分必要。[22]
(三)维护教师职业权利
教师是学习者在受教育过程中最重要的协助者,学习者须借由教师以其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协助,根据学习者的个体差异来辅导学生人格和知识与能力的健康发展。为使教师达成上述功能,协助学习者受教育权的实现,教师在工作中的聘任、待遇、工作条件、排课与工作环境等均应同样受到充分保障。[23]
案例三[24]:原告林某在2000年度西北大学教师职务评审中,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当年11月通过评审。评审结束后,被告西北大学以收到“反映林某在评审中‘弄虚作假’的举报”为由,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2001年3月,学校有关部门将调查结果告知林某,林某随后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同年5月,林某向碑林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同年8月,林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林某又上诉。2001年12月,西安市中院将此案发回碑林区法院重审。在审理此案过程中,2001年11月,西北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表决取消林某教授任职资格,做出《关于取消林××教授任职资格的决定》。对此,林某于2001年12月向碑林区法院另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学校的决定,并要求学校限期确认其教授任职资格,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聘任他。
2002年12月,碑林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西北大学的《关于取消林××教授任职资格的决定》,驳回原告其他请求。而学校认为,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之列,学校决定不是行政行为,对碑林区法院的判决不服。林某也觉得自己的诉讼请求没有完全实现。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上诉。
2003年3月,西安市中院终审判决时认为,西北大学做出的《关于取消林××教授任职资格的决定》属具体行政行为,涉及林某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林某在申报教授任职资格时,虽有部分填写内容不符合学校规定,但已根据学校要求做了更改,并经学校审核,认定林某具备申报教授的资格。因此,林某通过了西北大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教授资格的评审。而西北大学就林某所进行的无记名投票表决,不能证明取消了林某教授任职资格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的复议。同时,因为林某的教授任职资格还没有最终确认,故维持原判。
(四)推进依法治校
在新形势下的学校管理工作中,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有效减少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这就要求在厘清学校与政府、学校与学生、学校与教师、学校与社会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将学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2003年,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随着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各地依法治校工作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具有地方特色的依法治校工作思路。但是从总体上看,学校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管理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依法治校的制度和措施还不健全,依法治校还没有完全成为学校的自觉行为,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实行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法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形成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格局。
针对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存在合法性的质疑,国家于2005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新规定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体现了科学化、法治化、人性化和个性化的现代学生管理趋势,是当时高等教育的重要规章和高校学生管理的政策依据。随着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的深入实施,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和育人实践发生了巨大变化,以质量为核心、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等内容成为学校教育管理与服务的新内涵。原有规定的一些内容和条款已经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要求不相匹配,已经不能满足学生管理与服务的需要,相关制度亟须修改、补充和完善。2016年,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做了修订,着力增强了该规定的针对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对推进依法治校具有积极意义。
2012年,教育部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该纲要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推进,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各类学校的发展环境、发展理念、发展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迫切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治校,是学校适应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内在要求;是适应教育发展新形势,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各方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201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教育督导条例》,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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