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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改革开放40年:政策与法律卷_余雅风(一、应对新矛盾,着力解决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第(3/3)页

未来教育发展的任务和要求,同时也给我国教育立法与政策制定提出了任务和要求,即如何进一步完善教育政策与法律,解决我国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40年来,我国的教育政策和法治化建设始终是在宏观的社会转型大背景下进行的,既面对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在不断经受社会变迁所带来的挑战。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教育体制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带给教育的除了正面效应外,还有许多负面影响,从而引发一系列改革伦理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就有可能限制中国教育改革的发展空间,甚至对中国社会的进程产生消极影响。[29]我们已经颇为熟悉的“教育的产业化”或“市场化”,就反映了一种非常明显的教育非公共化的倾向。大中小学都把获取经济利益、占有市场份额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获取最大利润或利益,成为办学或教育的目的。我们教育的这种“私化”,放弃了教育的公共性,学校和教育的公共意识和公益意识日渐薄弱,使得教育和学校失去了公共价值的规范。[30]当下,课外补习“绑架”学校教育、小升初择校竞争中公退民进以及新一轮的“名校办民校”,都在提醒我们需要警惕新的“教育产业化”。[31]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法制建设,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彻底否定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1997年,党的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把治国基本方略和目标提升为“法治”,强调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社会,法律是社会生活的最高权威和最高裁判,是衡量国家、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根本标准。2014年,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为主题,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工作新十六字方针。该决定分析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方面。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并通过法定程序,创制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是法所要促进的目标价值法律化的过程,是公众意志的具体体现。立法是执法、司法、守法的基础,良法才能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依法立法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原则,是立法原则上的一大变化。依法立法要求立法部门在立法时,一定要遵守宪法法律设定的程序和实际权力的授权界限。良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反映,并能够反映经济社会利益诉求。只有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才能真正实现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最后实现通过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教育是一种超越任何利益集团的,由公共价值导向的,以扩大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实践。作为公共事务,必须关注教育如何才能实现社会正义、社会进步的政治生活的需要问题,关注公民的公共精神的健全发展。[32]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2月23日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提升教育的公共性,需要进一步提高教育法律与政策的科学性,通过科学规范,促进教育发展,保障教育的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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