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的“审”,即评价者的观照—感悟—判断,是作为评价者的人的信息的接受、储存与加工。即以评价者的心理器官去审察、感悟、领悟、判断周围现实的事物或文学所呈现的事物。在这观照—感悟—判断过程中,人作为评价者的一切心理机制,包括注意、感知、回忆、表象、联想、情感、想象、理解等一切心理机制处在高度活跃的状态。这样被“审”的对象,即被评价的对象,包括人、事、景、物以及它们的表现形式,才能作为一个整体,化为评价者的可体验的对象。而且评价者的心灵在这瞬间要处在不涉旁骛的无障碍的自由的状态,真正的心理体验才可能实现。评价者的愿望、动作是审美的动力。主体如果没有“审”的愿望、要求和必要的能力,以及主体心理功能的活跃,审美是不能实现的。但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审美主体的愿望、要求和能力,并不是赤条条的生理性的感觉器官,其实我们的心理感觉器官,是社会历史文化积淀的产物,就是说审美主体的人的愿望、要求与能力是社会文化结晶的产物,在其身上具有不同程度和性质的社会关系和历史文化遗传的影响。一个刚刚来到中国的游人,很难欣赏秦代的兵马俑的美。对于长城的壮美景色的欣赏力也是有限的。一个没有欣赏过芭蕾舞的农妇,是看不懂芭蕾舞的,也读不懂一些具有哲理性的诗词的。例如,我们欣赏唐代柳宗元的《江雪》:
千山鸟飞绝,万径人踪灭。
孤舟蓑笠翁,独钓寒江雪。
欣赏者必须是受过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又有欣赏的愿望、要求,能全身心投入,把自己的感觉、感情、想象、记忆、联想、理解等都调动起来,专注于这首诗歌所提供的画面与诗意,才能进入《江雪》所吟咏的那种与天地融为一体的又是孤寂的诗的世界,并从中感受到一种独特的难言的美,从而实现审美评价。
当然,就评价者层面说,美的呈现与主体的审美能力有密切关系。欣赏音乐要有音乐的耳朵,如果没有音乐的耳朵再美的音乐也对他没有意义。这是马克思说过的道理。评价者的愿望、趣味、审美能力也是审美评价的条件之一。评价者的审美能力是怎样形成的?难道仅仅是人的原始本能吗?这当然不是。实际上,评价主体有两种因素:(1)作为具有正常生理机能的有机体的人(包括群体与个体);(2)作为具有受过历史社会文化熏染过的社会的人(包括群体与个体)。审美愿望、审美趣味和审美能力就是在历史社会文化实践的过程中形成的。单纯的生物性的人不会具有审美愿望、审美趣味和审美能力的。所以我们必须把一般主体与审美主体这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二)被评价者——客体的审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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