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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讲义_孟森(第二节 雍正朝特定之制) 第(4/7)页

是年七月丁未,总理王大臣、九卿科道等议覆高成龄疏,得旨:“所议见识浅小,与朕意未合。朕非不愿天下州县丝毫不取于民,而其势有所不能。历来火耗皆州县经收,而加派横征,侵蚀国帑,亏空之数,不下数百余万。原其所由,州县征收火耗,分送上司;各上司日用之资,皆取给于州县。以至耗羡之外,种种馈送,名色繁多,故州县有所借口而肆其贪婪,上司有所瞻徇而曲为容隐。与其存火耗以养上司,何如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乎?”

以上为俸薄不能无火耗,而火耗不可不使公开。不公开则为州县存火耗以养上司,公开则为上司拨火耗以养州县,二语最中的。世宗见解实出廷臣之上。

又云:“尔等请将火耗酌定分数。朕思州县有大小,钱粮有轻重,地广粮多之州县,少加火耗,已足养廉,若行之地小粮少之州县,则不能矣。惟不定分数,遇差多事烦,酌量可以济用,或是年差少事简,即可量减。又或遇不肖有司,一时加增,而遇清廉自好者自可减除。若竟为成额,必致有增无减。”

此时养廉制未定,世宗所虑者,仍是后来反对养廉制之理论。未几仍为定额,见下。此驳定分数之议。

又云:“又奏称提解火耗,将州县应得之项,听其扣存,不必解而复拨。今州县征收钱粮,皆百姓自封投柜,其拆封起解时,同城官公同验看,耗羡与正项同解,分毫不能入己。州县皆知重耗无益己,孰肯额外加征?”

随征随解,显然有据,解时不能隐匿,解后不能重征,惟解乃为正耗分明,此驳扣存之议。

又云:“应令诺岷、高成龄二人尽心商榷,先于山西一省内试行。此言尤非,天下事惟可行不可行两途。以为可行,则可通行于天下;以为不可行,则不当试之于山西。以药试病,鲜能愈者。以山西为试之之省,朕不忍也。”

世宗意在定制通行,此驳山西试行之议。

又云:“又奏称提解火耗,非经常可久之道。凡立法行政,孰可历久无弊,提解火耗,原一时权宜之计,将来亏空清楚,府库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则提解自不必行,火耗亦当渐减。今尔等所议,为国计乎?为民生乎?不过为州县起见。独不思州县有州县之苦,上司亦有上司之苦,持论必当公平,不可偏向。”

当时议者不反对火耗名色,而反对提解,故世宗谓为州县起见。又养廉之制未定,提解火耗,仍兼顾见在之亏空,亏空完后,乃可专定养廉也。故下文又言朝廷与百姓一体,朝廷经费充足,歉收可以赈恤,百姓自无不足之虞。清补亏空,于国计民生均益。是提解仍注重清亏空。

又云:“尔等所奏,与朕意不合。若令再议,必遵议覆准,则朕亦不能保其将来无弊。各省能行,听其举行;不行者,亦不必勉强。可将此谕旨,并尔等所议之本,交存内阁。”

据此则本令详议,却仍以不议终结。本不欲独令山西试行,却又不令他省必行。世宗亦慎重之至。《清史稿·食货志》浑括此文,殊不清晰。今从《东华录》核之。当雍正二年六七月间,朝廷虽极力议论此事,帝意不以廷臣之延宕为然,尤不以主张不提解为然,而卒留作悬案。以后至何时勒定火耗改为养廉,《东华录》不复见。《食货志》言于是定为官给养廉之制。此句着于浑括二年谕旨之后,实与谕旨原文不贯。考之《会典事例》,则至五年始为各省定额。

《会典事例·户部俸饷门·外官养廉类》,首叙其缘起云:“雍正五年,山西巡抚奏裁汰州县耗羡,酌中量留,分给各官养廉,以为日用之资。奉旨:‘各省督抚,就该省情形酌议具奏。嗣据各省陆续奏到,节省增减,着为定额。’”

山西巡抚发端是二年事,奉各省酌议具奏之旨,当即七月乙未谕后,所云交与内阁,内阁即更请旨饬下各省也。以非明发,亦无决断,遂不入《实录》,故不见《东华录》。各省陆续覆到,终成定制,首冠以雍正五年,即其定制之年矣。不然,山西发端在二年,何云五年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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