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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京的公共卫生_何江丽(第三节 近代北京卫生行政发展轨迹) 第(3/4)页

1928年6月28日,南京国民政府下令北京改名为北平,并成立北平特别市政府。7月24日,何其巩市长在中山公园召开记者招待会时提到:“公共卫生极为重要,俾市内一般健康常常保持,故公共卫生亦为注意之事。”[85]8月北平特别市政府设立卫生局,卫生局下设三科。第一科分为文书股、会计庶务股和卫生教育股。第二科分为取缔股、检验股、清洁股,取缔股管理“关于饮食物及其用品之取缔事项,关于牲畜之取缔及屠宰场事项,关于其他有关于卫生营业之取缔事项,关于卫生稽查、卫生巡警之训练管理事项”;检验股管理“关于卫生试验所事项,关于饮水食料之化验事项,关于药品之化验及取缔注册给照事项,关于付托医学、化学之化验及细菌之检查等事项”;清洁股管理“关于道路、沟渠及河流池沼之清洁事项,关于垃圾之处置事项,关于清道队、水车队、巡查队、沟工队之管理事项,关于厕所之改善并管理事项”。第三科分为医务股、统计股、防疫股、保婴股,医务股管理“关于医师、医士、护士、牙医、镶牙生、助产士、接生婆、兽医士、药剂士、公私立医院、诊疗所、中西药商之取缔及发给执照事项,关于市立各医院及娼妓检验所之设计及监督事项,关于接生婆讲习所之筹设及监督事项”;统计股管理“关于死亡及出生登记事项,关于疾病之登记事项,关于婚嫁之登记事项,关于生死之疾病统计之汇编及保管事项”;防疫股管理“关于传染病之预防事项,关于种痘及预防接种事项,关于狂犬病之预防等事项,关于发给出殡执照事项”;保婴股管理“关于审核出生及死亡之调查事项,关于产科医师、助产士、接生婆等之管理事项,关于接生婆之训练事项,关于婴儿卫生事项”。[86]

北平市卫生局是独立于警政机构并与其平级的卫生行政机构,但由于卫生处罚的法律依据是《违警罚法》,因此在执行处罚时仍须与公安局商议,并且由于卫生涉及行政事务的许多方面,具体工作还时常需要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才能顺利开展。卫生局事务冗杂,经费却难以保障,且行政人员人数过多,“只顾发放薪金,事业费便无着落”[87]。以致1930年4月北平市政府因财政支绌而裁撤卫生局,将其归并至公安局,改设卫生科,后又改编为第五科。1932年7月,因裁减经费第五科缩编为卫生股,隶属第二科。[88]在这一时期,北京的市政府更迭频繁,从1928年6月至1933年6月,先后有六人出任北平市长,或实际行使市长职权,最长者不过两年,最短者仅有一个月。[89]市政机构缺乏稳定性也影响了卫生行政工作的开展。

1933年10月,“为整理本市卫生行政起见”,北平市政府决定裁撤原公安局卫生股,筹设卫生处,于11月1日正式成立。卫生处基本沿用了此前卫生局的组织结构,共分四科,第一科负责总务。第二科负责管理:关于死亡及出生登记事项,关于疾病之登记事项,关于婚嫁之登记事项,关于生死疾病统计之汇编及保管事项,关于发给抬埋执照事项,关于传染病之预防事项,关于种痘及预防接种事项,关于狂犬病之预防等事项,关于卫生教育事项。第三科负责管理:关于街道清洁、垃圾处理事项,关于清洁工作分配及监督事项,关于饮食店铺、摊担检查事项,关于饮料检验消毒事项,关于澡堂、浴室、理发馆、戏院及公共卫生检查事项,关于公厕改建及检查事项,关于卫生工程设计事项。第四科负责管理:关于医师、医士、护士、牙医生、助产士、接生婆、兽医师、药剂师、公私医院、诊疗所、药商之取缔及发给执照事项,关于市立医院诊疗所及娼妓检验所设计及监督事项,关于接生婆之训练及监督事项,关于妇婴卫生事项,关于学校卫生事项,关于工厂卫生事项。[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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