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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京的公共卫生_何江丽(第二节 知识分子的介绍和阐发) 第(4/4)页

卫生对城市的发展也至关重要,因为城市是国家的门户,是国家形象的具体化,城市的卫生状况与国家的形象和建设水平关系至巨。卫生是“形成现代都市,最重要之任务”[52],是市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北京在清末民初时均为国都,因此卫生“非第为我市民之幸福所系,亦为国都光荣之所关”[53],其对北京的城市建设意义重大,这也是北京的许多知识分子非常关注卫生的重要原因。

曾任北平特别市卫生局局长的黄子方对卫生的看法,可作为上面述及的诸多卫生目的之高度概括:“公共卫生之在今日,已卓然成为一延年益智及增进身体健康之科学艺术。苟欲提高社会之根基并人民之生活幸福,使国家日益进步民族日益文明,则公共卫生实为一种必不可缺之事务。”[54]

二、卫生“社会化”与“国家化”

卫生范围之广,卫生责任之重,应如何施行呢?1904年《东方杂志》上就有文章提出,“欲卫生学之普及,必官府实行于上,绅商协力于下,互相开导,使人人皆知此身为国家之一分子,有万万不容薄待者”[55]。要言之,根本的办法就在于使卫生“社会化”和“国家化”。

卫生“社会化”着眼于卫生“群”的性质,由于卫生“非限于一人一家也”[56],必须改变近代国人缺乏卫生观念、不知卫生重要的状况,“故首宜唤起社会卫生上之注意,而贯输卫生知识,使社会明瞭卫生之重要与设施之方法,以期底于社会卫生化”[57]。卫生“社会化”是卫生实现平等的基础,“因为卫生利益的实现,必须由下而上,始能有效”,所以社会最需要的是多数人共同享受的卫生,而非少数人独享的卫生。[58]由此要求“凡百卫生事业,社会上无论男女老少,都要负责任去做”,“卫生社会化的范围推广起来,就是卫生国家化”[59]。

由于并不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负责任地施行卫生,因此实现卫生的“社会化”和“国家化”,前者意味着社会舆论的监督和民间力量的参与,后者代表着国家话语的笼罩和政府权力的介入。但当时的知识分子更偏重于政府的主导作用,对卫生“国家化”的关注和论述更多。知识分子的这种偏向,不仅是基于卫生对国家和群体的重要意义,同时还源于其对民众卫生程度的悲观态度:“夫卫生事业原由人民自由创办,无须政府强令提倡之也,无奈国民程度良莠不齐,有成事之原动力,即有破坏之反抗力。……此种人民苟徒加以劝语必然罔效,非用法律上强制力不易革除其积习。是以卫生虽贵由人民自动,而政府之辅助力尤为首要。”[60]因此,尤其在公共卫生中,“非赖官厅之力不能达完满之结果”[61]。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公共卫生学博士胡鸿基曾对此明确表态:“现代各国医学及卫生事业,所采政策,有由政府与人民分办者,有全由政府主办者,国情不同,取策自异。我国究应采取何种,是亦所宜斟酌尽善,而以政府主办为宜。盖在草创时代,若取放任主义,难免不蹈他国覆辙,同涉武断或虚耗等弊,故应由中央选用学识优长经验丰富之专家,规划督率,并应培植适当人才,以便分发各地运用。”[62]

在北京,大力宣扬卫生“国家化”的阵地主要是《医学周刊集》。[63]《医学周刊集》由协和医学院青年学生组织的丙寅医学社所办,其主要成员从1927年至1937年相继在《世界日报》《新中华报》和《大公报》创办医学周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全力推动医学的国家化和社会化,其文章汇编为6卷9册的《医学周刊集》刊行,流传范围颇广,并有中学和大学采用其中的文章作为教材。《医学周刊集》中除了一部分涉及治疗疾病和医学研究的内容之外,其医学所指涉的范围基本等同于卫生。[64]

《医学周刊集》提出,医学国家化是医学社会化的基础,因为“国家化的医学是实现医学社会化的唯一工具”,“要求社会任何阶级的人都能受同等的医学设施,要实现医学社会化,非先实行医学国家化不可”[65]。医学国家化还是卫生发展的要求。政府应当承担保护国民健康的责任,因为这是公共卫生潮流盛行以来,政府对于国民责任的“新意义”,是无可推诿的。[66]

协和医学院的公共卫生系主任美国人兰安生是在中国将医学国家化由理论付诸实践的第一人。他认为医学国家化“不仅顺应世界各国之潮流,亦深合乎中国医事之现状”,中国“假使按照国家化之政策而进行之,则数十年后中国公共卫生设施,必大有可观,绝不仅限于环境卫生及传染病预防之施设已也。其对于个人卫生教育,医事机关及看护服务,以及促进社会各种建设,使其合乎卫生原则,种种设施,自可望其特殊之发展也”。对于医学国家化的实施,兰安生提出应当首先“以选拔人才为第一要务”,“此种人才,必须有专门训练,富于行政才干,而得与世界各国医学领袖人物并驾齐驱者为合宜”,“其领袖人物,应以人才为主,且应竭力保障其地位,苟无正当原因,不得解其职务”;行政方面“则当组织强有力之医事机关”,共有中央、省属、城市和乡村四级。[67]

医学国家化要求加强中央集权,“公众卫生事业,从地方的,省的,都归中央总部来指导督率。”[68]还应“使医归国有,医生为社会健康之保障,政府为民众健康之责任者”[69],所谓“医归国有”,即“医士对于我们的疾病应当有似军队式的组织,一国的医士都应被那国的政府所雇用”[70]。而且“由国家雇用医生在指定地点用国家经费办理卫生事业”[71],能限制医学的营利性,增强其社会性。

除了《医学周刊集》以外,在其他报刊也能看到与卫生“国家化”有关的论述。如黄子方设计了城市的卫生厅:“国家应使国内各医士及看护卫生人员等,一律成为政府官吏,而于每一城市设一卫生厅,其卫生厅之制度,一如各地方之有警察厅然。厅下分区,区复分所,卫生所掌简单之治疗并介绍较重病人至区诊疗所就诊;卫生区署掌诊疗所及医院等事;地方卫生厅则掌更重大之医疗及手术各务,又总管传染病医院、疗养院及试验所等。余如城市中一般卫生之监察,派遣看护逐户访问、卫生教育、公告、报告、统计及研究、讨论等事,亦属地方卫生厅所应办。”[72]

有些知识分子认识到卫生具有的强制性,要求开展卫生事业应依靠国家暴力机关。如提出“‘公共卫生’之推行,有赖警察予以协助”[73],以及“国家要谋多数人之健康,不得不限制少数人之自由,督查劝导,家喻而户晓之,斯又警察之责也”[74]。还应求诸法律,因为“人的行为,不是完全受道德的支配,应当同时受法律的制裁,才能实地里谋到公众的幸福。……关于卫生一事,地方政府应有规定之法律,限制有疾病的人们之行动”[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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