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 ( [novel] => 126985 [chapter] => 24820377 ) 二-小说民国北京研究精粹-黄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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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北京研究精粹_黄兴涛(二) 第(1/3)页

北平商民协会与北平商界上层的第二次冲突,因瑞蚨祥等商号反对商民协会成立店员公会而起。

在与总商会因征收五个月铺捐争论的同时,商民协会紧锣密鼓地开始健全组织。原来商民协会只有总的机构,没有下属分支机构,而按照1928年7月19日国民党中常会第157次会议通过的《商民协会组织条例》,商民协会应下设商人、店员、摊贩三个总会,其代表大会的代表总额为12~120人,三总会代表比例为5∶4∶3。[46]商民协会已估计到店员总会因涉及与店主的关系,恐不易组织,但也在积极推进,并已在瑞蚨祥等商号组织了分会,计划在旧历年内(1929年2月9日前)组织成立总会。[47]

商民协会组织店员公会的消息使商店店主极为不安,他们纷纷要求市政府和北平政治分会禁止店员公会的成立。北平地方当局又一次倒向了商人方面,市政府社会局致函市党部民训会,称正值训政时期,店员应否成立团体,请加以慎重考虑。民训会复函解释了成立店员公会的依据和意义。社会局于1929年1月23日将民训会复函抄送瑞蚨祥密阅,民训会得知后,深为不满,认为社会局不无勾结奸商破坏民众团体之嫌,于24日致函市政府,请其查究,并将这一情况呈报中央。[48]

北平政治分会对市党部主导成立店员公会也极为不满,但它只有监督地方政府之责,地方党部与它没有隶属关系,遂于1月21日向国民政府请示处置方针,声称,“查平津各商,以鉴于前年武汉店员工会之横暴,谈虎色变,忽闻平津发生此项组织,纷纷来会陈请禁止,本会查省党务指导委员会服务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所载云,中央未颁布民众训练具体方案以前,关于民众运动,须经中央之许可,此次店员工会,应否设立,自不能不请示中央”。政治分会此电故意将“店员公会”写成“店员工会”,虽仅一字之差,含义却大不一样,因为组织店员公会是国民党中央民训会颁布的《商民协会组织条例》明文规定的,政府自无阻止它成立的理由。而将店员公会纳入工会系统,国民政府自可以借口工会法规尚未颁布而禁止它成立。国民政府当然知道北平政治分会此电中的“工会”并不是无心之误,在23日的复电(漾电)中也就顺水推舟地给店员公会画上了休止符:“查工会法规,尚待审查,店员工会既多流弊,应暂饬禁止成立,免滋纠纷。”[49]

市党部及商民协会则不理会国民政府禁止成立的命令,辩称店员公会系依据《商民协会组织条例》组织,国民政府系将“店员公会”误为“店员工会”,所以还要照旧成立。在禁止声中,店员公会下属的五个区分会已次第成立。[50]

接到国民政府的命令后,市政府决定予以执行。何其巩向公安局发布手谕,称“查本市店员公会,现已逐渐成立,据报颇多轶出法律范围,难保无不良分子乘机阑入,滋生流弊。应由当局依照党义,随时分别矫正制止。倘有违犯警章及现行刑法者,并应依法惩办,以遏乱萌”。并发布《处理店员公会应行注意事项》,将中央党部颁布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及系统》《民族主义训练纲要》《商民协会组织条例》中主张阶级调和、反对阶级斗争的内容抽出来,作为北平市制止店员公会成立的所谓“党义”依据。[51]于是,在北平出现了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行政当局反对党部及其领导的民众团体,其依据竟与党部及其领导的民众团体一样,均是国民党中央颁布的条例。不过对于这种政府命令与党部指示互相“打架”的难堪现象,市政府在制止店员公会时也颇感为难。在市政府有所踌躇之际,商人已看出北平行政当局其实是在为自己撑腰,开始大胆地阻止店员公会的成立,首先发难的是瑞蚨祥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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