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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_张桂红(第四节 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第(2/4)页

(b)Ifanyproduct, whichisthesubjectofaconcessionwithrespecttoapreference, isbeingimportedintotheterritoryofacontractingpartyinthecircumstancessetforthinsubparagraph (a) ofthisparagraph, soastocauseorthreatenseriousinjurytodomesticproducersoflikeordirectlycompetitiveproductsintheterritoryofacontractingpartywhichreceivesorreceivedsuchpreference, theimportingcontractingpartyshallbefree, ifthatothercontractingpartysorequests, tosuspendtherelevantobligationinwholeorinpartortowithdrawormodifytheconcessioninrespectoftheproduct, totheextentandforsuchtimeasmaybenecessarytopreventorremedysuchinjury.[1]

二、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保障措施协定具体规定了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要求各成员方在采取保障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各国在制定本国的保障措施条例时都采纳了与保障措施协定类似的规定,中国也不例外。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既有实体法方面的要求,也有程序法方面的要求,概括起来看,主要有下列几项。

第一,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需由该国主管机关根据已确立的程序开展调查并按照关贸总协定第5条的规定予以公布。调查包括合理地通知有关各方和举行听证会或其他合适的方式,使进口商、出口商和其他利益方能提交证据和表述观点,并包括给第三者代表提供陈述观点的机会,看其实施保障措施是否符合公众利益。主管机关还应将其根据所有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的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因无法预见的情况和因一缔约方承担了GATT协定项下包括关税减让在内的义务的影响,导致任何产品进口到该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量增加。关于这一点,需要从以下角度理解。

(1)必须存在有关进口产品进口数量的大量增加的事实。这是与进口国国内生产相比,包括绝对增加与相对增加。相对增加指的是即使进口产品的数量在绝对值上不变或略有下降,只要国内相同产品的产量大幅下降,就可以认定进口产品大量增加。

(2)进口的增加是因意外情况和承担WTO义务所造成的。所谓意外情况是指在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期望该谈判方会预料到的情况。

第三,必须确定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关于这一点,需要把握以下内容:

(1)实质性损害Seriousinjuryshallbeunderstoodtomeanasignificantoverallimpairmentinthepositionofadomestic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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