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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_张桂红(第四节 保障措施法律制度) 第(3/4)页

(2)实质性损害的威胁Threatofseriousinjuryshallbeunderstoodtomeanseriousinjurythatisclearlyimminent, Adeterminationoftheexistenceofathreatofseriousinjuryshallbebasedonfactsandnotmerelyonallegation, conjectureorremotepossibility;

(3)在确定损害或损害的威胁时,国内产业DomesticindustryshallbeunderstoodtomeantheproducersasawholeofthelikeordirectlycompetitiveproductsoperatingwithintheterritoryofaMember, orthosewhosecollectiveoutputofthelikeordirectlycompetitiveproductsconstitutesamajorproportionofthetotaldomesticproductionofthoseproducts.[2]

(4)在确定增加的进口已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时,主管机关应对所有因素的真实性,采用听证会以数字测算方法对该产业的形势作出全面的评估,包括在绝对和相对时间内该产品进口增加的数量和比例,进口产品占国内市场的份额、销量、产量、生产能力、利用率、利润和损失以及就业变化情况等。

(5)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不能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6)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不得将进口增加以外的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归因于进口增加。

第四,证明进口大量增加与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存在因果关系。进口国主管机关通过调查作出的结论有两种情况: 一是有确凿证据证明该产品进口增加与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当事实表明同期内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不完全是由于增加进口造成时,则损害不能归咎于进口的增加。无论是哪种情况,主管机关都应及时公布对调查的详细分析以及有关结果。

只有在证明该产品进口增加与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存在因果关系时,受损害的成员主管机关才可以决定实施保障措施,否则就是违反了WTO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保障措施的实施

(一)实施保障措施的目的

采取保障措施的成员方可以针对该进口产品全部或部分地中止其减让义务,或撤销或修改其减让义务。, suchameasureshallnotreducethequantityofimportsbelowthelevelofarecentperiodwhichshallbetheaverageofimportsinthelastthreerepresentativeyearsforwhichstatisticsareavailable, .[3]

(二)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在不采取措施便会造成难以补救的紧急情况下,成员方可根据已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进口增加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而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通知义务: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成员方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120天。中国由于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临时保障措施可以实施不超过200天。

(三)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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