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把这种理想类型叫作“性格性”类型。应当把它与“习惯性”类型区别开来,因为后者完全是根据同时代人的职能来界定同时代人的。比如说,有关一位邮政局职员的概念便是一种习惯性类型。按照定义来看,邮政局职员就是“转交信件的人”——或者就我们使用过的例子而言,就是转交我的信件的人。因此,习惯性类型并不比性格性类型具体多少。它既是建立在它所预设的行动过程类型的基础之上的,同时也指涉这样的行动过程类型。另一方面,性格性类型所预设和指涉的,则是一个真实的、我有可能与之面对面的人。此外,习惯性类型也具有程度更高的匿名性。实际上,当我把信件投入邮箱的时候,我甚至并不需要——在考虑一个个体着手工作的时候,其心灵之中会具有某些特殊的、诸如思考获得的报酬这样的主观意义脉络的意义上——考虑“邮政局职员”这样一种个人理想类型。对于我来说,这种情境之中唯一具有相关性的事情就是转交信件的过程,因而我仅仅是把这一点与“邮政局职员”这种抽象的类型“联系”起来。在我邮寄信件的时候,我甚至没有必要考虑一位邮政局职员本身。对于我来说,知道这封信件会通过某种方式到达目的地就已经足够了。[40]
习惯性类型这个标题涵盖了一些处理“行为过程”或者“习惯”的类型。这种要么从直接观察过程之中,要么从间接观察过程之中推导出来的,以概念的形式确定各种外部的行为方式抑或行动后果的过程[41],导致了一系列质料方面的行动过程类型,然后这些类型又与各种相应的个人类型联系了起来。不过,这些行动过程类型很可能具有各不相同的一般性程度:它们很可能或多或少地得到了一些“标准化”——也就是说,它们很有可能是从统计频率或大或小的行为之中被推导出来的。然而,从原则上来说,以这种反复出现的类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个人理想类型所具有的虚构性(换句话说,这些行为所具有的、无法还原成真实的其他人的经验的特性),却是独立于这种行为本身的一般性程度而存在的。[42]另一方面,已经类型化了的行为的“标准化”也同样有可能回过头来指涉某种以前建构的个人理想类型。我们可以以韦伯所说的“传统性行为”“人们从习惯的角度出发已经习以为常的绝大多数日常行动”[43]作为这个方面的一个例子——这样的行为已经是以以前建构的、有关按照习俗进行活动的人的个人理想类型为基础的了;而且,我们还可以把所有各种取向某种秩序的有效性的行为作为一个附加的例子。根据同时代人的理想类型的构造过程来看,这里的后者意味着,有效的秩序对于他们来说是作为一种解释图式而发挥作用的。它把一些明确的行动模式当作必要的行为举止而确定下来,进而界定了各种个人理想类型——只要接受这些标准的理想类型并且使自己取向它们的人,能够确保他的行为可以得到取向同一种秩序的同时代人的适当的解释,那么情况就是如此。不过,由同时代人进行的所有各种这样的解释:
必须把一个具有根本性重要意义的事实考虑在内。这些与各种集体性存在物有关的,在常识之中、在法学思想之中、在其他的专业性思想形式之中都可以找到的概念,都……像某种具有规范性权威的事物那样,在个体性的人的心灵之中具有某种意义。不仅就法官和官员来说情况是如此,而且就普通的私人个体来说情况也是如此;这样的观念都会对现实个体的行动过程产生强有力的、时常是决定性的影响。[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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