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宪法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们的政治体制、政治惯例、宪政实践,可概括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所扮演的多种角色。其中,“委员长”的本职工作主要包括:(1)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宪法》第68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2)提请人事任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7条:“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3)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按照惯例由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报告工作。此外,委员长还扮演着其他的重要角色。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章规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根据中共十四大党章的规定,从七届全国人大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设立党组,由委员长、中共党员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担任党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受中共中央领导,主要职责是: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必要时,就有关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请示报告;保证中共中央决策的贯彻落实。党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5]例如,对于立法法的修改,党中央高度重视,将其列为需要党中央2015年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2015年2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的汇报,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请示,并就进一步修改完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出重要指示。会后,根据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对修正案草案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6]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委员长是最高权力机关与党中央联系的重要中介。
第二,全国人大代表。在我国,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扮演着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角色。人大代表,依法由原选区选民直接选举或原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是人民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是人民在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人大代表是一种职务,执行职务就是执行公务,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人大代表行使权力具有集合性,依照法律规定,会议表决实行法定多数原则,集体行使权力。[7]《选举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例如,张德江是来自浙江代表团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履行着全国人大代表的各项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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