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暂时代理国家元首。1955年12月28日,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决定,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休假或者外出期间,由委员长接见外国使节。1978年《宪法》第26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接见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实际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现行《宪法》第84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综上,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机关首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成员,暂时代理国家元首。
二、委员长的角色特征
1999年1月12日,李鹏在中南海办公室接受《中华英才》总编辑的采访时说:过去我长期在政府工作,到人大工作时间不长。最深的感受有两点:一是职责分工不同。总理是我国政府的首脑,依照宪法履行职责,可以说是在执法。委员长的主要工作是管立法和监督。过去我的工作是受监督,现在是监督别人,这是最大的变化。但是,全国人大、国务院都是在党中央领导下同唱一台戏,分工不分家,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以我认为,无论是担任总理还是担任委员长,只是分工的不同。二是在工作节奏和方式上大不一样。政府工作事关国计民生、内政外交,头绪甚多,时间紧迫,经常有大量的突发事件,所以工作十分紧张,常常是身不由己。相对讲,人大工作程序性强,工作主动性大。人大工作,主要围绕每年1次代表大会会议、6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当然还有一些日常的工作。虽然工作量也很大,但突发性的、需要紧急办理的事情少了。[8]李鹏从几个方面描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职责的基本情况,实际上,与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相比较,该角色还有其他方面的特征。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一种职务。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国家主席是单独的国家机关。与国家主席相比,委员长并非独立的国家机关,而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机关内部担任的一种职务。
作为一种职务,多位委员长对自身扮演角色的重要性,都有深刻的认识。在1978年底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指出:“人大常委会如果不能尽快担负起制定法律、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责任,那人大常委会就是有名无实,有职无权,尸位素餐,那我这个人大常委委员长就没有当好,我就愧对全党和全国人民。”[9]1983年6月21日,彭真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大家选举我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我对大会和人民给予我的信任,表示衷心感谢。我一定不辜负各位和全国人民对我的信任和委托,我一定和大家一道,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决议和这次会议的各项决议,为维护宪法在各方面的贯彻执行,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实现而奋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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