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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与法律体系完善_冯玉军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角色定位) 第(5/11)页

第二,主要是集体行使职权。与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国务院总理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与其他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一道集体行使职权的。“全国人大也好,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好,无论立法,无论决定重大问题,都是尽可能地充分发扬民主,群策群力,集思广益。我在讲话中,在同大家交流意见中,多次说过,我的话又算又不算,对的就算,不对就不算,大家赞成就算,大家不赞成就重来。有人说这是谦虚!这是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问题。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不是首长负责制。经过大家充分讨论,意见大体上一致了,才付表决。”[11]1988年1月20日,彭真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联组会上的讲话又强调:许多同志说,这届人大常委会做了相当多工作。这是符合实际的,那么成绩是怎样取得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根据全国人大的委托和宪法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决定一些有关国家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根本的一条是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靠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还有各位列席的同志,靠大家,靠集体。许多同志说,这届人大常委会的民主空气越来越浓厚。我们有委员长会议,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都是经委员长会议酝酿讨论提出的,不是委员长个人决定。”[12]继任的万里也指出:“在常委会内部,所有组成人员,包括我自己在内,都只有一票。在决定问题时,大家拥有的权力是完全平等的。因此,必须严格依照规则、程序办事,善于运用表决的形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行使集体的权力。”[13]

第三,为学界所忽视的重要角色。与行政首长、国家主席相比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形象较为模糊,角色不够清晰。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中,委员长的职能极易为人所忽视。密尔则提醒人们:“任何一个团体,除非组织起来并有人统率,是不适于严格意义上的行动的。甚至由少数成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并且这些人是特别熟悉所从事的业务的,也总是赶不上在一个人统率下那样好,如果可能从他们之中找出一个人,使他成为首脑,其他的人从属于他,这个委员会的性质将会有所改进。”[14]实际上,立法是一种由多方主体参与、相互博弈的政治活动,政治家在立法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有欲改变现有法的立法或多或少都带有专断意志,且具有政治性质。”[15]对于正在走向法治的中国而言,政治家在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例如,在《民法通则》名称的确定过程中,彭真因其个人的声望、胆识和素质,也扮演着关键性角色。彭真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国务活动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党和国家的卓越的领导人。早在1949年10月,彭真即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后任中央政法小组组长,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主持者。“**”结束后,他又回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担任领导工作。1983年6月18日,彭真在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全体会议上,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成为新时期中国立法的掌门人。从《民法通则》名称形成的实际过程看,彭真个人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1985年7月彭真听人汇报民法总则起草的情况时说:叫“民法总则”有问题,可叫“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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