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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建设与法律体系完善_冯玉军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角色定位) 第(7/11)页

“议长”这一术语经常被用来称呼主持立法议会的官员。议长职位发源于英格兰,其历史可上溯至14世纪。英国下议院选择其成员中的一人向国王陈述他们的不满,由于这名议员代表集体说话,因此他逐渐被称作议长,议会设立议长的惯例由此产生。[18]当代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有议会及议长的设置。议长是议会尊严与整体的象征,地位非常崇高。(1)英国众议院议长是从议员之中产生,某一议员一旦当选为议长,其身份立刻成为无党派的中立人士,须退出政党活动,以示对政党不再袒护偏向,也不能有一般议员的政治性言行,所以只有德高望重且无政治野心者,方能被选任为议长。议长的薪俸不是来自国家预算,而是源于议会的“特别基金”,不须经议会审查通过再支付,可见其不具政党色彩的中立角色。(2)美国众议院议长原本是由众议院议员在新议会会期开始时直接由议员选出,但须遵从政党的方针来进行,故由多数党国会党团选出其政党领袖担任议长。一旦被选为议长,只要其所属政党能继续掌握多数,往往可以连任二至三届。美国众议院议长除了主持国会外,还兼多数党党魁,议长的权力受到议长个人力量、政党、国会乃至全国状况的影响。所以,美国众议院议长的角色具有多重性,同时扮演着议员、多数党领袖、总统与议员的经纪人、会议主席以及仲裁者的角色。(3)德国国会议长是在每一立法会期中以秘密投票方式选出。通常是由出身最大派系者当选。为了保障议长的独立性,规定在任期中不得解除其职。由于德国国会党派政治色彩浓厚,所以议长无保持中立态度的义务,可以暂离议长席位参与讨论、表决。(4)法国议会分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议长任期均5年,都以无记名投票选出,两院都是以第一次投票乃至第二次投票得绝对多数者当选,若如此尚未能决定,则第二次投票时得相对多数者当选。法国众议院议长不只是单纯的会议主席,同时也肩负着众议院的政党协商任务,更是一个政党领袖。(5)日本国会的正副议长依国会法第6条规定,由议员选举产生,正副议长应中立超然于各党派之上,并脱离党籍。但实际上,原自执政党获选者仍难免被政党影响。[19]

综观各国国会议长制度,采内阁制的英国、日本议长主要职务为司法性质,以超然中立立场维持议会秩序。议员一旦被选为议长,多退出政党职务,专任议长职务,并避免与社会各界发生密切联系,以树立领导权威,副议长则安排最大在野党议员担任,使其能共同主持国会议事程序,保证国会顺利运转。采总统制的美国,因行政权与立法权分离,身为国会多数党领袖的议长,自然可以运用他的权力达到推动或阻挠总统政策的作用,美国众议院议长不仅是全院议员的代表,也是所属政党的代表,这种双重地位使议长的影响力不限于国会,而是国家的第二权势人物。[20]

由于议长是立法机关的议员,故此其拥有议员所有享有的权利,并且拥有宪法以及议事规则赋予议长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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